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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汇在迸出口贸易中具有防险功能。在进口业务中,进口商在订立合同后,如需经过一段时期(假设3个月)才支付货款,则可以预先向银行买进3个月期限的期汇,使支付外汇货款时,正好达到交割期,以避免汇率上升的不利。在出口业务中,销售成交后如需经生产、装运期,故出口商在出口商品时,可预先向银行按照约定的汇率卖出期汇,便收到外汇货款时,正好达到交割期,从而避免了汇率下跌的不利影响。以上买卖期汇对策的实质,都是“锁定”损益,使本钱和利润不再随汇率的波动而变动。关于期汇的处理我国尚未形成一种规范。笔者在参照西方会计的基础上,联系我国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就防险期汇交易的会计处理谈一点熟悉。进出口业务中,期汇会计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外币制应收、应付款的防险会计处理;二是特定外币制远期契约的防险会计处理。一、外币制应收、应付款的防险会计处理在进出口业务中,假如国外公司以放帐条件赊销商品或以欠帐条件赊购商品,并约定以外币,那时本国就会产生汇率波动的风险。为了减轻这一多付出或少收进本币的风险,企业可向银行订一期汇合同,预约购人或售出一笔外汇,利用期汇合同上的汇兑损益往冲抵购销业务上的汇兑损益,即可达到防险的目的。例:某市长江公司在19×8年12月1日向美国M公司进口一批商品,价值100000美元,约定60天付款(即19x9年1月31日),长江公司恐美元汇率趋涨,故在购货日订一期汇合同,约定在19×9年1月31日以60天远期汇率1美元=8.10人民币元购人100000美元。假定有关即期汇率的行情如下:19x8年12月1买卖交易日1美元=8.00人民币元;19×8年12月31日决算日1美元=8.20人民币元;19×9年1月31日了结日1美元=8.15人民币元。1、19×8年12月1日,长江公司进口商品和订立期汇合同时:(1)借:商品采购——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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