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外部关系及其管理

时间:2020-09-23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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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外部关系是指影响审计机关职责履行的各种外部关系,包括:审计机关与其领导机构的关系,即与政府的关系,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审计机关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审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审计机关与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关系;审计机关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院等的工作关系,与提供审计资源或资源管理有关的财政、人事、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的关系。审计机关关注外部关系的目的在于审计机关更好地行使审计的职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的作用,并在社会及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对外部关系的日益重视是现代政府部门管理的重要特征。
审计机关知名度近几年来之所以得到大幅度提高,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加强了外部关系,如:实行了审计公告制度,将审计结果公示于众;审计机关领导频频在媒体露面,加深了公众对审计的了解;实行“八不准”,改善了审计的形象。但并不是很多的人都充分意识到了审计机关外部关系的重要性,所在对此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审计机关与政府、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因此,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同其他职能部门一样,受政府的指挥和管理,必须执行政府的命令、指示。但与政府其他一般职能部门相比,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又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被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或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主要依照的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而不是政府的行政命令。尽管政府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对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与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虽然审计机关的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审计机关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最重要的关系之一。首先,虽然审计机关有权对法律规定的所有审计对象进行审计,但在具体安排审计项目时,并不是平均地使用力量对这些审计对象都进行审计,即使审计一个单位,也不是对其所有的财政财务收支都进行面面俱到的审计,而是“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在将全部被审单位、全部收支纳入视野的同时,审计重点单位、重点内容,这个重点一般就是政府工作的重点,有时政府根据需要也会主动给审计机关布置任务,审计机关必须与政府紧密沟通才能更好地抓住重点;其次,审计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其三,改革进程中,新的情况、问题经常出现,法律、法规、规章未有明确规定的,需要请示政府加以明确;其四,有时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存在的问题十分复杂,在作出审计处理和决定时需要请示政府定夺或征求政府的意见;其五,履行审计职责,需要人、财、物等各种资源,需要政府支持解决。
在处理审计机关与政府的关系方面,一是要多沟通,随时了解政府工作的重点和动态以及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及时将审计工作的重要情况传达给政府领导;二是多汇报请示,审计工作重点及重大审计项目的确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处理,要听取政府的意见或由政府决定;三是扎扎实实做好审计工作,以良好的审计业绩和机关内部建设,取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增加了新的内容,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1996年以来,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每年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结果。审计机关应与人大常委会保持必要的沟通,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以便审计工作更好地为人大常委会审核财政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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