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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责任审计,是指同一法人体制下多层次治理分权对受托人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委托人是受托人的上级也是聘任人,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下级,也是被聘任人和经济责任离任人,审计人是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经济责任认定的内部审计部分。
一、经济责任确认对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l、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经济、人事体制的逐步完善,各级受托人作为经理职员都将逐步实行聘任制,而受托经济责任以法人财产制度为主要的制度的建立,在以资金为纽带连结起来的多层次内部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更加明朗。委托与受托经营关系逐步确立和发展,产生了委托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受托人接受委托对其经营的财产拥有一定的运作经营权,对其经营的过程和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为企业的终极所有者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开展以受托经济责任为内容对受托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在此对受托经济责任含义上加以剖析和明确。
2.以受托经济责任治理的法人企业已逐渐成为一种治理方式,如国有贸易银行是属分行制的,总行作为其系统的同一法人的体制下,随着制度的推行,客观上要求进行经营治理的分权,权责要层层落实。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了《国有贸易银行授权治理规定》,各国有贸易银行也陆续颁布了相应的治理规定。因而经济责任审计正是顺应这种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开展实施起来的。
3、由于当前权利、权力与责任不对称,局部利益与同一法人利益的矛盾,受托人的经营可能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信息的不对称性、资料的失真。在***年4月审计研讨会上,与会者一致以为:“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治理权相分离以及多层次治理分权制所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下,基于经济监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都需要由相对独立的审计部分来维护委托人的整体利益。
4、在治理审计的发展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对属经济责任范畴的治理受托责任如人力资源对经济责任的等,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定量的部分较少,往往凭借一些定性的手段进行评价、核定,受主观影响的因素比较大,同时也受审计职员自身能力和素质的限制,对一些在属于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内容涉及有限,随着治理审计的不断发展,势必存在治理审计、治理受托责任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点,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治理受托责任也将成为对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一个新的领域。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确认的遵循原则
l、由于各经济组织的经济环境、经济条件、经济类型千差万别,委托人将企业交给受托人,终极的目标就是在答应范围内获取最大利益。受托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长远规划、受托人所在地的内外环境、发展状况和经济资源,公道地测定其下属单位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责、权、利的范围和幅度,明确受托人所应履行的职责,也可提供审计职员解除受托人受托责任的依据。
2、的可计量性,要以定量指标为主,在定量指标很难发挥对作用中,诸如受托人的治理意识、思想、内控机制健全执行有效等方面,定性指标的诠释必不可少。
3.考虑受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变化等对企业影响,以经济责任量化指标为纽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应调整一次任期经济责任量化指标并经双方重新约定,形成制度化,使任期经济责任考核指标与实际相结合。同时要及时告知审计部分以便审计部分对领导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受托人经济责任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主要内容
l、从其主要内容看有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治理责任。受托财务责任一般可分为保全责任。真实责任。保全责任即受托人尽责老实经营,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真实责任即为受托人老实报告责任,这主要涉及合规、正当性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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