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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几年来我国国家审计的实践来看,很多题目“屡审屡犯”,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问责制度的乏力。加大国家审计问责的力度,构建我国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成为了极为迫切的题目。而国家审计问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进行的。影响我国审计问责的现实环境的内容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科技文化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环境。
一、对我国审计问责的现实环境的分析
(一)对政治环境的分析
政治环境是国家审计最为重要的外部环境,它决定着一国的国家审计模式。政治环境的核心是政治制度,一国的政治制度通常是由一国的法律尤其是宪法来反映和确认,它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我国《宪法》中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之相适应,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的审计模式,在国务院下设置国家审计署,为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业务上受到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行政上受到本级政府的领导,即受双重领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从体制本身来讲,这种审计体制难以保证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其对政府行为的检查和监视也就会失效,也就更谈不上对政府的失责和失职行为进行责任的追究和作出相应的惩罚了。
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主要从三个方面导致了审计独立性的缺失:
1组织设置的独立性:即要求国家审计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的决定权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不受任何社会、个人或团体的干涉。我国现行《审计法》中规定的:审计署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列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到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假如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也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从隶属关系上来看,我国中心审计机构、地方审计机构包括其派出机构的设置都没有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政府之外,势必受到政府的干涉,这样根本无法保证审计独立性。
2职员任免的独立性:即要求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务任免的决定权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不受任何社会、个人或团体的干涉。从最高职务的任免权来看,审计署审计长是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地方审计机关正职领导人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提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副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另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可见,政府对于审计机关领导职员的任免具有很大的权力,也同样影响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3经费的独立性。经费是审计机关履行其职责的经济保证,项俊波(2001)以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保证,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的条件”。我国《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当列进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在别的审计模式中,如实行立法型审计模式的英国,其审计活动的用度由议会决定,而不是由财政部决定。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没有足够的审计资源,经费来自被审计单位,势必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的影响,难以保证其审计的独立性。
我国采取的这种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家审计独立性的缺失,这种缺失造成了国家审计难以真正起到对政府行为的监视和检查作用。要想真正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检查和监视,并对政府相关部分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的追究和惩罚,则必须改变这种审计模式。
(二)对经济环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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