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委派制的质疑(1)

时间:2020-10-05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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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一种形式。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强化会计监督职能,有利于促进企业廉政建设,但是在实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会计委派制的一些缺陷,笔者试对此作以下分析。


1.会计作为单位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会计既要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又要对内进行管理,而且后者居于重要地位。但实行会计委派制则会由于过分强调了会计的监督职能而把会计置于企业的对立面。为什么要“摆脱会计人员对单位的依附关系”,又如何摆脱?这种违背会计与经济“血缘关系”的做法实际上很难行得通。


2.会计相对独立并真正发挥作用的内因在于有严格执法的会计人员,并不在于会计人员是否委派与由谁委派。将会计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归咎于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中未实行会计委派制,显然违背了内外因关系的基本原理。


3.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政府委派会计,不仅直接干预了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而且直接影响了生产、销售、财务三位一体的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活动。《会计法》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等。显然会计人员应受单位领导人的管理。而会计委派制下会计人员由政府委派,自然他们的行为也应归政府管理,他们的行为也应属政府行为。这样做是单位领导人管理会计人员,还是会计人员管理单位领导人?不仅概念模糊,操作也很不方便。若是单位领导人管理会计人员,则实际上是单位领导人管理政府人员,这在中国目前是很难实施的;若是会计人员管理单位领导人,又怎样体现厂长经理负责制,怎样解释与说明两权分离呢?


4.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背离。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就必须能自主理财。国家应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在企业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国家无权干涉企业的自主权。实行会计委派制实际上干涉了企业自主权中的人事权,把本来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会计部门控制在国家的手中,将会计人员的任命权交给了政府部门,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且会计委派制与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关系不一定能协调得十分融洽。《公司法》第46条中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可见,会计委派制违背了这些规定,干预了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政府部门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可能使会计人员主要为政府服务,这显然与政府制定市场规则与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不相吻合,政府应通过完善市场规则并监督其有效执行来发挥作用,而不应当直接管理企业的会计活动。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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