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难点与对策(1)

时间:2020-10-12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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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于1995年7月颁布实施《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来,许多企业集团都依照该规定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而且在审计工作中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确立了内部审计应有的“位”和“威”。但是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毕竟是企业集团内部设置的一个为企业服务的职能机构,审计业务的开展远不如外部审计(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那样来得容易,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之处。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难点一是内部审计权限上的困难。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明文列示了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实际上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却受到很大的限制,如该规定列示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参加有关会议的权限,但实际工作中却很少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企业集团公司本部或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会议,与审计有关的会议资料也很少送给内部审计机构;又如该规定建议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一般只有经济处理、处罚的建议权限。内部审计的“威”很难通过审计权限的执行来确立。二是在审计中发挥独立性的困难。内部审计机构从理论上来说只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就能处于独立地位,能够做到客观、公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基本上都是在同一个企业负责人领导,相互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同时企业集团内部的职能部门的设置是遵循相互分工、相互制衡原则的。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利益关系,而且内部审计人员很大部分都不是一进入企业就在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也存在各种不同形式利害关系。可见内审机构及其人员很难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三是内部审计决定执行上的困难。政府审计的执行可以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得到保证,而内部审计的执行却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被审计单位的良好善意的大小而定,虽然内部审计机构也有制订一些规章制度来保证审计决定的执行,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在某些有着共同利害关系结成的权力网的精心庇护和任意变通之下,顷刻之间溃不成军,所有应该得到纠正或处罚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然大行其道,企业资产安全不能得到保证,内部审计的作用大打折扣。四是在内部审计实施中的困难。企业集团内部审计虽然以企业集团名义进行,审计通知书也是由企业集团领导签发,但实际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往往鲜有积极配合者,要么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不全;要么设置各种障碍阻止审计人员的查证、取证;要么寻找各种借口对审计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等。虽然这种困难有被审计单位主观上对内部审计认识的模糊造成的,但更主要的是被审计单位唯恐本单位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被查出而采取的抵制行动。而只要内部审计存在、违法乱纪行为存在,这种审计中的困难就会一直存在下去。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浅议审计环境对内部审计的影响
关于内审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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