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如何处理会计折旧和税收折旧(1)

时间:2020-10-16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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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进行注册会计师会计报表查证中发现,绝大多数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而是完全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帐务处理。这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出现的不一致感觉十分矛盾和无所适从,甚至认为税收法规大于会计法规,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关系产生了严重的认识误区,最终导致了会计报表资料数据的反映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再认识,使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更好地把握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内涵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损耗而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价值,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计提折旧的实质,就是将固定资产因损耗而转移到某一期间的生产费用或产品成本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作为折旧费用进行预先计提,使固定资产的损耗价值得到回收。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二、房屋建筑物年限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规定:
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类别设计使用年限示例
15年临时性结构
2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50年普通房屋和一般构筑物
4100年及以上纪念性建筑物和特别重要建筑结构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中房屋、建筑物部分的分类折旧年限如下:
生产用房30━40年
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年
非生产用房35━45年
简易房8━10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三、实务中在会计处理上应如何预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同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那么会计上应如何预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呢?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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