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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国审计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是:审计机关对国家元首负责,向国家元首提交报告,由其转交议会。如《印度宪法》规定:主计审计长就联邦帐目向总统提交审计报告,并由总统转交议会两院。就各邦帐目向邦长提交审计报告,并由邦长转交邦议会。(一)马来西亚的审计法律制度1.审计长的设置和地位。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和《1957年审计法》的规定,马来西亚设审计长一人,由最高元首根据理的建议并征询统治者会议意见后任命。审计长可以连任。对审计长,非按罢免联邦法院法官的相似理由和相似方式,不得予以免职。审计长属联邦公务员,除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外,有关联邦公务及其成员的现行法律均适用于审计长。2.审计长的职责。审计长主要检查、调查、审计下列事项:(1)联邦及州会计人员的帐目;(2)根据联邦宪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在州或联邦领土上设立的任何独立基金帐目;(3)法律规定须经审计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帐目;(4)根据议会议长的命令,要求审计长审计的其拨款或贷款来自政府的公司帐,包括实收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由联邦、州或公共机构,或上述两个以上机构共同拥有的公司帐目;(5)公众提出要求,并经财政部长同意的其他分共机构的帐目。3.审计长的权限。主要有:(1)有权要求任何人提供审计长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解释或资料;(2)有权免费查阅和摘录任何公共机构的帐本、凭证和记录;(3)有权接触所有记录、帐册、发票、凭证、现金、图章、债券、库存物资及其他被审计资产;(4)有权就履行职责有关的所有事项,根据誓词或未经宣誓的正式证词,对他认为需要检查的任何人进行检查;(5)有权授权任何公职人员以他的名义进行咨询、检查或审计并向他报告工作;(6)有权就任何有关法律问题征询司法人员的意见。4.审计报告制度。审计长应向最高元首提出报告书,由最高元首将该报告书转交下议院审议。关于州帐目的审计报告书或关于行使州法律所赋予权力的任何公共机关的帐目的审计报告书,应提交各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并由其将该报告书转交有关州立法议会审议。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澳大利亚政府效益审计的启示
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审计法律制度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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