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模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

时间:2020-10-20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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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这次新准则体系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总体上看,新准则采用了原则导向,提高了准则整体的适用性,加大了会计专业判断难度,企业能否正确理解并准确实施,关系到准则的制定及实施目的能否得到实现。为保证新旧准则、制度之间的平稳过渡,化解制度转换风险,为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积累实践经验,财政部及各地选取部分企业进行新准则模拟运行测试,笔者有幸参与其中,现归集部分企业模拟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列示,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有所借鉴。一、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首次执行日追溯调整的理解与操作问题本次模拟以2005年年报数据为基础进行,即参加模拟测试企业假定从2005年开始执行新准则,要求以2005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重新编制2005年期初资产负债表,并按照新准则对2005年业务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编制2005年度模拟财务报表。按照“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首次执行日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职工薪酬、股份支付、或有事项、所得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等项目涉及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变动的,都要进行追溯调整。企业在模拟运行时,普遍反映对企业合并、所得税以及金融工具的追溯调整难度很大,无从下手,另外有的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调整错误。1、对企业合并形成商誉的调整“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部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企业在模拟运行时,因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难于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就全部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将商誉余额从“无形资产-商誉”简单调整为“商誉”。对于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如果没有在首次执行日冲销,则会虚增商誉账面价值,在以后年度的减值测试中要测算其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日后当期损益的真实反映。为准确反映商誉账面价值,应对首次执行日“无形资产-商誉”的账面余额进行追溯分析,看其来源,将账面余额分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的商誉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的商誉,再按照规定分别调整。2、对所得税的调整按照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在模拟运行时,因怕麻烦或对第18号所得税准则理解不透,不知如何计算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只是简单地将原资产负债表递延税款借项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原资产负债表递延税款贷项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没有计算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原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递延税款借项与贷项,并不等同于新准则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制度中,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债务法或递延法核算所得税,是从利润表调整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税法规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的差异,从而形成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而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观为理论基础,要求从资产负债表核算每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并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从而确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调整年初数时,应先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冲减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上述两项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3、对金融工具分类的调整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企业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金融企业)和应收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不再将股票、债券投资按照持有时间长短分为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在模拟测试时,企业常常简单地将“短期投资”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调整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将“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股票投资调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直接将期初账面价值转列到新科目,作为期初数。以上调整不准确,如短期股票与债券投资中也有部分投资,管理者的意图并非用于随时交易,应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长期债权投资也并非都准备持有至到期,也有准备出售的,因此,应该按照管理者的意图,依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指其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部分),逐项分析,对意图直接用于交易的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对持有期限、意图不确定的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企业意图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并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调整,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余额直接转列相应明细科目,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或摊余成本。4、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企业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以及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模拟时,有的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理解偏差,将持有准备出售的建筑物(一般企业账上体现为固定资产-房屋,房地产企业为存货-开发产品)、还有房地产企业准备用于开发的储备土地(账上体现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发时转入存货-开发成本)也调整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是错误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明确指出,自用房地产及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只能把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用于出租或准备用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计算机技术下会计稽核作业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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