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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特种钢材的生产和加工业务。2004年度实现销售483600万元。根据市场预测,今后几年内特种钢材的市场需求仍将大幅增长,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扩建一个生产流水线。扩建工程于2004年10月5日动工,2004年12月30日竣工。最近,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在为我公司进行纳税情况审查时,发现如下业务:
其一,用乙型号钢材260吨与某公司换水泥,该型钢材的成本价为每吨143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2650元。当企业将乙型钢材换水泥时,会计人员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水泥371800
贷:库存商品-乙型钢材371800.
其二,将自产的甲型号钢材430吨用于在建工程(该型钢材的成本价为每吨136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2350元)。当企业将甲型钢材移送流水线建设时,会计人员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684216
贷:库存商品-乙型钢材584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416.
注册税务师认为我公司这样处理不合法也不合理,建议我们调账。但是,他们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法。因此我想请教贵报,对于以上业务,我公司怎样操作才算既合法又合理呢?
江苏某钢铁公司财务部答: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贵公司的该项投资业务在会计操作环节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对于公司用乙型号钢材260吨与某水泥公司交换水泥,属于以物易物行为,应将其视为两项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806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68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7130
借:主营业务成本371800
贷:库存商品-乙型钢材371800
借:库存商品-水泥68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130
贷:应收账款806130.
对于将自产的甲型号钢材430吨用于在建工程,应按视同销售的规定处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果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有两种方法可供贵公司选择:一是按照《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财会字[1994]31号)处理,即在会计处理上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但在移送使用钢材时按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应收账款投资的定量分析
关于期汇交易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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