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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法与价值法的比较事项法是由乔治·索特(Gorge.S)于1966年提出的,它作为一种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是相对于现行的会计理论研究的价值法提出的,是对价值法的否定。现行财务会计采用的价值法也称为“使用者需要法”,它认为应当从使用者需要的角度出发来提供最适宜的经济事项信息,价值法下的会计就是收集、加工、提供信息。而事项法认为会计应提供与各种决策模型相关的原始经济事项信息,由使用者从中选择感兴趣的信息输入自己的决策模型。事项法与价值法本质上的区别在于,会计信息如何表达给使用者。在价值法下,主要是提供价值信息,它根据使用者的需要,对原始的经济活动信息利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收集、加工、表达。如:使用历史成本原则来保证收益和价值数据的内在一致性,使用配比原则以使使用者判断和预测收益。它遵循了时间节约的规律,使会计信息更加简洁和适用。但它也存在很大弊端,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价值法假定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是可知的,财务会计将满足“大多数使用者的共同需要”,它是目前会计处理方法和通用财务报表方法的理论基础。但事实上,由于会计人员对数据进行加工时,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和加总计算,尤其是分配、递延、预提、摊销、汇总等程序会产生方法上的差异,造成信息偏差和损失。另外,价值法下,管理当局可能通过会计选择进行盈余管理,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事项法认为,会计数据的收集和评价标准应由使用者来决定,因为:①只有使用者才能把最有用的数据转变到他的决策模型之中;②会计人员的加工往往会产生方法上的错误,使信息出现偏差和损失;③会计人员在某种利益或压力环境下往往造假。一般认为事项法也有其局限性:一是计量所有相关信息可能导致信息超载,二是关于“事项”的标准不完善,三是信息使用受使用者会计知识的限制。二、事项法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借鉴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报表粉饰、利润操纵造成的。而这一过程是和信息不对称相关的。比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并不清楚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也不清楚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而企业管理当局对于这些情况是清楚的,这时就会存在典型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就是企业管理当局粉饰会计报表,以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利益。事项法要求尽可能详细地提供原始的信息,按照事项法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缓解逆向选择的负面影响,有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事项法所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包含通常意义的财务方面的信息,还包括非财务方面的信息,实现了报告内容的多元化;它突破了历史成本原则,实现了计量属性的多元化;由于它避免了传统会计中的分配、递延、预提、摊销、汇总等处理方法,所以能提供适时和充分的信息。在财务信息的披露上,事项法突破了传统的做法,对现行的会计报表做出重大改进,它把资产负债表看做是一种间接反映会计主体从开始至今所发生事项的报表,把各种事项的影响在各账户中加总起来并结出余额,各事项只以原始的形态表现出来,并不受计价标准等价值法会计处理的影响,各种使用者可根据资产负债表得出自己所需要的事项信息。事项法下的损益表直接反映企业的经济事项和活动,而不是最后的收益,它为每一类事项的未来预测提供了方便。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了《改进企业报告-顾客导向》,认为企业应对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五类信息:①财务和非财务信息;②企业管理人员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的分析;③前瞻性信息;④关于管理人员和股东的信息;⑤企业的背景信息。这说明了现代会计信息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具备全面性、系统性、及时性和发展性,传统的会计信息处理与输出方法已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由于事项法克服了价值法的缺点,适应新时代对于会计信息的要求,所以它为会计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会计信息供需矛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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