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粉饰会计报表的识别(1)

时间:2020-10-27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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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条件的,其入账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该交换会增加企业的资产和利润。企业需慎防关联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粉饰会计报表。
一、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范及其财务影响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有多种,但不管哪一种方式,只要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就会产生利润。以存货交换存货为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指南”),换出资产为存货且换入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做销售处理,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此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企业的收益,反之为企业的损失。
[例1]甲企业以库存商品A交换乙企业的库存商品B。库存商品A和库存商品B的账面余额分别为70万元和80万元,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分别为90万元和100万元。无确凿证据表明二者的公允价值孰更可靠。增值税率17%,企业所得税率33%,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由于该例中未涉及补价,按照新准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则:
库存商品B的入账价值=库存商品A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90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9090×17%-100×17%=88.3(万元)
库存商品A的入账价值=库存商品B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100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100100×17%-90×17%=101.7(万元)
同时,按税法规定,凡当期需交“三税”(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的,必须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办法为,用当期实缴“三税”额乘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并且非货币性交换引起企业利润增加,会相应增加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该交换甲和乙的财务影响如表1、表2所示。
通过比较可知,甲、乙通过交换分别实现净利润13.5139万元和13.2861万元,净资产分别增加27.0278万元、26.5722万元。原因在于库存商品A和库存商品B的公允价值都大于其账面价值。企业的存货生产成本通常要小于其市价,并且又是企业最普遍的资产,故必须警惕关联方通过存货交换粉饰报表。除存货外,企业的其它资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股票等价值上升空间比较大,也可能被关联方用来调节利润。
表1甲企业财务数据变化情况表单位:万元
项目交换前交换后
①资产(库存商品)7088.3


债⑨应交增值税
(销项-进项)0-1.7
⑤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⑨×7%)0-0.119
教育费附加(⑨×3%)0-0.051
⑥应交所得税[(⑦-⑧-⑤)×33%]06.6561
②小计04.7861
⑦主营业务收入090
⑧主营业务成本070
③净利润(⑦-⑧-⑤-⑥)013.5139
④净资产(①-②③)7097.0278

表2乙企业财务数据变化情况表单位:万元
项目交换前交换后
①资产(库存商品)80101.7


债⑨应交增值税
(销项-进项)01.7
⑤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⑨×7%)00.119
教育费附加(⑨×3%)00.051
⑥应交所得税[(⑦-⑧-⑤)×33%]06.5439
②小计08.4139
⑦主营业务收入100
⑧主营业务成本80
③净利润(⑦-⑧-⑤-⑥)013.2861
④净资产(①-②③)80106.5722

二、关联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粉饰会计报表的识别
(一)判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该交换必需具有商业实质。根据新准则指南,商业实质指交换双方的资产在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风险及资产价值等方面显著不同。资产诸方面显著不同,使交换具有可能,双方各取所需。如一方拥有债权性投资,而另一方拥有长期股权投资;一方为了获取高报酬,愿意承受风险;一方具有风险反感意识,只求稳定回报。双方则可以通过交换达到各自目的。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绝不会是用两件或多件相似甚至相同的资产进行毫无意义的交换。但对于关联方,笔者认为新准则指南的解释便有所欠缺:上述方面显著不同,只能是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因为关联方的交换目的若是粉饰报表,双方交换的资产可以是相似甚至相同的资产,也可以是各方面显著不同的资产,只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关联方就能“盈利”。所以在判断出来关联方交换的资产显著不同后,还不能判断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必须通过其它方法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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