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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据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八项。在提取、转回和处置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是有很大差异的,这就产生了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问题。对于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来说,其计算与会计处理更复杂。企业应按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提取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的利润总额中扣除。而税法规定,以上八项减值准备除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外,其余均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产生的差异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纳税调增。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时,应按照当期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按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与当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所得税”;按当期应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则以后各期无论是资产价值恢复予以部分或全部转回还是将资产处置,都会涉及会计折旧额或摊销额与税收折旧额或摊销额差异的处理问题。因为前者应当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而后者按不考虑减值因素下的账面余额计算确定。若前者大于后者,则调增当期利润总额;反之,调减。
例如,嘉美公司于1990年12月20日购入一台原价为60万元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同上)。自1991年起,嘉美公司每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若1991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45万元,则
1991年会计折旧=税收折旧=60÷6=10(万元)
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60-10-45=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0
应交所得税=(100+5)×33%=34.65(万元)
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5×33%=1.65(万元)
借:所得税330000
递延税款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46500
由于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92年应按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计入损益的折旧额:
1992年会计折旧=45÷5=9(万元)
折旧额差异=10-9=1(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1)×33%=32.67(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1×33%=0.33(万元)
借:所得税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26700
递延税款3300
转回
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当将已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税前会计利润-计入当期损益的转回减值准备金额
企业在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应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合计数,借记“所得税”;按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当期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递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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