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几种特殊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1)

时间:2020-11-03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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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月1日年起在全国上市公司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公布了新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方法,对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的设置作了较大的调整。目前我国最大的税种——增值税,受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在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上也出现了调整和变化。本文将对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受新会计准则影响较大的几种特殊业务的销项税额核算进行解析,并举例说明其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方法。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在实际中,委托代销主要是以两种方式来实现的: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按应收的款项,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实际上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

企业发出代销商品时,作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注:也可以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库存商品

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并根据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委托单位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应在接到受托单位转来的普通发票后,作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注:《企业会计制度》为“营业费用”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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