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在实际中,委托代销主要是以两种方式来实现的: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按应收的款项,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实际上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
企业发出代销商品时,作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注:也可以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库存商品
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并根据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委托单位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应在接到受托单位转来的普通发票后,作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注:《企业会计制度》为“营业费用”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