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例: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钢材100吨用于在建工程,产品单位成本每吨1500元,同类产品对外销售价格每吨1800元,该产品增值税税率17%,则:
销项税额=1800×100×17%=306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180600
贷:产成品——钢材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
(2)利用自产货物进行投资。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进行投资,只是一种资产转变为另一种资产的经济业务,丝毫不改变所有者权益。但是这种转变使存货未经“销售”而进入“消费”,如果此时不征税,增值税链条将中断。因此,税法规定将自产材料、物资、产品作为投资时,要缴纳增值税。
例:建华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500件用于对外投资。该批产品总成本为100000元,双方商定,该批产品按100000元价值作为投资。但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130000元,增值税率为17%.作如下会计分录:
销项税额=130000×17%=22100(元)
借:长期投资122100
贷:产成品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
(3)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