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安排,《公司法》修订工作已经开始。本文拟结合当前注册师行业的一些实际,就《公司法》中与独立审计有关的一些提出个人的思考与建议。
应创设多种组织形式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
会计师、律师、评估师、房地产师等专业鉴证机构属于非赢利性中介组织,既不是企业,也不是政府,而是界于两者之间的法定特殊专业鉴证组织,承担着保护公众对公共信息知情权的披露职责。如果按照《公司法》登记,就可能会使鉴证职业商业化、专业人士商人化,危及市场的信用制度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体系应通过选取专家、设定特定组织形式来行使对这些职业的准入许可的权力,可以阻止由非传统职业服务造成的社会和经济损失的发生。建议明确《公司法》一般规定不适用于鉴证组织,创设“专业公司”(LLC或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