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也逐步深入,同时围绕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中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监督方式、处理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方救济途径等问题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概括而言,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焦点法律问题:一是审计机关是否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方等相关方进行审计;二是审计机关能否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判定;三是审计机关是否能够通过审计决定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算价款进行核减;四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等相关方的救济途径问题。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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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也逐步深入,同时围绕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中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监督方式、处理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方救济途径等问题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概括而言,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焦点法律问题:一是审计机关是否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方等相关方进行审计;二是审计机关能否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判定;三是审计机关是否能够通过审计决定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算价款进行核减;四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等相关方的救济途径问题。
近年来,随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也逐步深入,同时围绕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中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监督方式、处理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方救济途径等问题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概括而言,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焦点法律问题:一是审计机关是否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方等相关方进行审计;二是审计机关能否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判定;三是审计机关是否能够通过审计决定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算价款进行核减;四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等相关方的救济途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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