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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中小企业在难以获得正规金融体系内融资的前提下,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寻求融资.逐渐形成了依靠民间借贷市场养活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局面.而民间借贷目前存在于我国金融体制之外,其自身存在体系脆弱、盲目投机、市场失灵的问题.纵观国外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管理经验发现,一个成熟的民间金融体系吧,必然依托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因此,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需要完备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针对我国现存法律出现的法律法规零散、条文内容矛盾、法律界限模糊以及多头执法等问题,必须从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构建民间借贷市场多层次监管体系以及建立配套法律制度等方面完善法律监管的制度构建.
关 键 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金融体系;法律监管;制度构建
全球范围内,中小企业对于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已经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各国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直接决定了中小企业是否能进一步发展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经济、以至于加快综合国力的提升.从这一点看,一个国家如果能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和经济环境迅速做出调整,尽快找到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与方法,就有能力在全球经济形势严峻的大环境下及早走出泥潭,甚至成为世界领先的经济强国.
一、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概况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狭义上仅指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广义上指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之外的以资金筹措为主要的融资活动.①具体即具有融资意图的自然人间、自然人和企业或者企业与企业间,无法定强制义务而自发地互相建立借贷关系;或有组织的机构作为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居间性的服务,促成借贷关系的实现.这里所谓“有组织的机构”在我国主要包括寄售、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合法的融资中介.非正规民间借贷机构主要包括地下商会、地下钱庄等.相对于前一种合法的融资形式来说,非正规的民间借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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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从理论意义上讲,中小企业融资一方面要靠自我筹资,另一方面要依靠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即资金来源于资本市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②民间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垄断信贷市场,其向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手续繁琐、要求高、索要的回报率高,在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最广泛的民间融资形式.
目前我国合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超过一千万③,占到了全国总企业数量的99%,经济总量约为GDP总值的60%④,深刻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走向.庞大的中小企业群体需要畅通的融资渠道确保资金链不断裂,才能保证自身的运营和正常的生产活动.就现行商业银行信贷体制而言,数量如此众多的中小企业中绝大部分无法长期通过正规的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流,故使用固有的信用资源获得融资成为各企业为数不多的选择之一.以江浙一带的中小企业为例,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高新科技、新能源为主要方向的高新产业成为该地区的经济主力.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升级转型.在此过程中,整合区域生产制造及产业核心力量,聚集更多的资金,为转型升级过程提供更为稳定的资金流,成为众多中小企业合理发展的道路之一.但是,这样的合作如果建立在信用风险较低的合作伙伴或长期提供稳定贷款的放贷人之间,则会使得中小企业实现资源共享、分工协作更为高效和有保障,而越过种种壁垒,与商业银行实现信贷合作无疑是以自身未来的发展和经济利润作为赌注,押在银行手里.这种方式的风险性和复杂程度之高,长期以来让大多数中小企业寻求民间借贷作为更利于企业发展转型的过渡方式.
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践必要性
2010年4月起,浙江温州企业主“跑路”、“跳楼”风波轰动全国,这场风波源于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国家为抵御此次危机对货币政策作出调整,为促进投资、拉动消费国家采取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此时,许多中小企业主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了部分贷款,并对企业规模进行扩建.此后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又采取了紧缩银根的政策.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前期投入得不到后期资金支持,转而向民间资本寻求帮助.⑤最终由于企业发展中获得的利润难以支付高昂的借贷利息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纷纷倒闭.此次危机充分反映出民间借贷存在的弊端、非正规金融体系的混乱,暴露出政府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失利以及民间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薄弱.
(二)理论必要性
“据英国《金融时报》最新报道,在危机发生之后的欧美一些国家,在商业银行信贷普遍减少的情况下,起到弥补融资差距的这类非金融机构之间的机构拆借行为有所增加.可见,一个国家的小企业融资服务质量依托于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而且层次丰富,相应的法律制度完备.”⑥反观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现状,存在着体系脆弱以及市场失灵的问题.民间借贷最初只在一些熟人之间发生,因规模小且信息对称性高而具有较低的风险性.随着中小企业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不断壮大,信息不对称性日益凸显,这其中的风险系数也逐渐提高.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缺乏完备的运作机制以及风险控制机制,当外部法律监管缺失就很容易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因追逐利益而向着违法方向发展,加剧民间借贷市场的混乱程度.市场失灵让我们不得不将目光投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逐步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监管制度,明确民间借贷市场的准入、运行以及退出条件,建立统一的责任体系和救助体系,通过外部规制来弥补民间借贷市场自发生长中存在的缺陷.
三、法律监管现状与反思
我国的民间借贷在改革开放前后的一段漫长历史时期里经历了“压制――宽松――严格――开放”的曲折成长过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在经济发展中主导地位的确认与运用,民间借贷再次展现出其旺盛的生命力,为我国中小企业的成立与发展作出举足轻重的贡献,其作用也逐步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和行政上的重视.但现行法律法规仍未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界限作出明确规定,而现阶段法律活动主要针大量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等问题进行判定与处理,有关民间借贷“准入――运行――退出”的全过程也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监管体系.(一)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
1、合法地位认可的缺失
央行发言人曾在2011年11月公开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应当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⑦而我国《合同法》中明确了自然人主体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具体的借贷合同作出法律指导.而对于以企业为主体的民间借贷行为却进行了立法限制.1999年最高法《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了企业向个人集资或贷款的行为视为非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更是被现行法律所禁止.由此可见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企业借贷的合法地位并没有明确,使得现实环境下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所必须的民间借贷行为往往因为界限模糊而被划归为非法行为,而诸如孙大午这样的一批优秀企业家们也无辜入狱.
2、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整体协调性
现阶段,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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