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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合法劳动权益屡屡受到侵犯,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学生、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和国家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应当加强法律教育和就业指导,规范企业招聘,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工会增强调解制度在大学生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优化事后争议处理模式,切实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
【关 键 词】大学生;劳动权益;歧视;平等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6-095-02
我国一直以劳动力丰富见长,劳动力市场也一直处在供过于求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供求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例屡见不鲜.而大学生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又是其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以山东理工大学大三大四学生为调查对象,以劳动权益为理论基础和研究出发点,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进行全面的实证研究,期待对我国劳动法治现状的改善有所帮助.
一、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及结果分析
在综合考虑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以及研究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设计了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调查问卷.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涉及大学生对劳动就业的态度、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业协议、劳动权益受损情况等21项指标.我们采用自填问卷法,并由相关人员负责回收,从而保证了问卷的回收率.此次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357份,回收率达到96.75%.
被调查的对象中,53.23%同学在实习过程中受到过权益侵害,并且主要形式为报酬过低、拖欠和克扣工资、无故延长工时、以各种理由收扣押金和有效证件.76.8%的大学生毕业生由于刚踏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在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往往选择自认倒霉,很少有同学选择与中介协商或与老板协商.51.68%的大学生都曾经做过兼职,并且均未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63.31%的同学认为在用人单位实习过程中不应给报酬.86.82%的同学当用人单位要求先交押金才能上岗的情况下都会乖乖的交押金,反映了当今大学生对于劳动权益方面知识的欠缺.63.31%的同学对于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28.94%的同学不清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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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研究分析,我们认为,主要反映以下四方面结果.
(一)平等就业权益受损
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国家不得因人的、自然的、社会的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情况,在法律上对他们进行区分而给以差别待遇,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或者受到特别有利的待遇.平等和歧视是相对的,有学者认为,法律运用过程中可能会在明显歧视、隐含歧视和事实歧视三个层面上违反平等原则.我国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既存在事实歧视也存在明显歧视.目前,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疾病歧视、籍贯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是主要的就业歧视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对身高、相貌、民族等采取选择性的招聘,比如非男生不要,非汉族不用等.
(二)劳动报酬权益受损
劳动报酬权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大学生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自然享有劳动报酬权.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不但关系到劳动者眼前的收入,还涉及他们的长远利益问题,这使得许多单位绞尽脑汁与劳动者讨价还价,并千方百计设下陷阱,使劳动者蒙受损失,或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使劳动者陷入被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都是在学生试用期满后,以某些莫须有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学生还往往很难举证单位的理由并不合法.
(三)社会保障权益受损
物质帮助权又称社会保障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②大学生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享有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待遇,这既是宪法上的权益,也是人权法的必然要求.大学生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对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强制要求,有五险一金、四险一金,甚至是三险一金.
(四)权利救济的权益缺失
"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大学生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益.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实行仲裁前置程序,排除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权③.在现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架构下,劳动争议的处理周期较长.显然,对大学毕业生而言,救济成本的高昂,大大增加了其维权的难度,不利于劳动争议及时解决.同时,仲裁程序行政化倾向较为明显,多体现为劳动行政部门一家独裁,并且很多单位本身在地方具有很大影响力,极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就业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被侵害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主要由四方面原因形成.
其一,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弱,使得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受损.由于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且对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熟悉,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此外,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连诉讼费都拿不出.大学生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缺乏自我维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其二,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社会就业压力加大.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高校的扩招致使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目前,劳动力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态势,大学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这也成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吹毛求疵的客观原因.
其三,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择手段降低成本.追求企业成本最低化,实现创利最大化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有的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仅仅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不但不给大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还想尽方法不给大学生应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种为了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却以丢失企业诚信、损害企业社会形象的做法正成为部分企业获利的"最佳决策".最后,值得关注的是,大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使得大学生维权尤其是在实习期间维权无法可依.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的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中的"真空地带",同时,在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大学生在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三、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对策
大学生作为特殊劳动主体,其就业的矛盾主要在于市场供求间的不平衡,其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靠自身维护权益意识的提高,还要靠学校、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
加强法律教育和就业指导,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面对大学生求职就业中的法律问题,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具体做法有三:一是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二是突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教育,使其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引导学生关心有关择业的政策和法规,通过对这些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奠定基础.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加强大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行《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教育,建立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集合并加以宣传,以防止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相关劳动纠纷问题.学生要自己树立维权意识,在就业过程中如果遭遇权益侵害,大学生要能够积极地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劳动者权益.
规范企业招聘,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针对实习期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的现状,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可制定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来规定学校及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这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相关职能部门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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