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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教育是法学研究必须探讨的问题,法学教育的不同模式决定着法学人才的培养质量.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对法律人才的现实及未来需求都很大,因此对法学教育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美国法学教育为比较对象,对中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模式、教育方法、课程设置方面进行了比较,以期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有所借鉴.
关 键 词:美国;中国;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法律命运的变迁史与一个国家法学教育的发展史息息相关.美国不仅法制比较完备,法学教育也自成体系,而且无论是在法学教育的理念上还是模式上,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虽然中美分属不同的法系,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法学教育在很多方面仍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一、中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差异
美国法学教育主要是以培养律师为教育目标,而且主要是指私人开业律师,所以是属于“小司法”的教育理念.这种理念为美国的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带来了很明显的好处.首先,它使得美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更加具体和明确,有利于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开展;其次,这种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理念也为法律从业人员素质的统一性、同质性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从而更加有利于法律职业的长远发展与进步.
美国法学教育所体现的是职业培养与职业目标的一致性,所以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这也使得美国的法学院把注意力都放在对学生进行律师职业技能的训练上,从而使得法科学生在从法学院毕业后可以直接从事法律实务操作.
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大司法”的教育理念,法学教育是以为全社会的各个领域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而不是仅仅限于律师、公检法等法律职业领域.在这种法学教育目标的引导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在于培养法律职业的通才,而更在于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又能进行法律理论研究的复合型人才.这种教育理念目标定位的双重性,使得现实的法学教学计划中更加偏重对法科生理论的培养,实践的训练相对较少.其结果就是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质量良莠不齐,实际能力相对较弱,不利于法律职业的长远发展与进步.
二、中美法学教育模式的差异
美国的法学教育如同医学教育和商科教育一样,是以职业教育为模式的.攻读法学专业的要求比较严格,一般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首先,需要有一个本科学位做基础,然后需要通过全国统一性的法学院入门LAS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考试,最后还要审阅参考申请者的个人经历和课外实践活动.步入法学院的大门后,一般要经过三年的学习,完成相应的学分课程的学习,并且最后论文答辩合格后,学生会被授予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学位.美国的J.D法学学位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学位,不同于一般的学术型的博士学位.拥有J.D学位是报名参加州或者州际司法考试的前提,也是进入法律行业的必备条件.美国的LL.M(Master of Law)学位是在取得J.D学位之后获得的一个学术性的法学硕士学位.美国本土的学生,大多数在获得J.D法律博士学位后会直接就业,不再继续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只有小部分会就专业程度更高的某一部门法继续攻读,反而是外国留学生占了法律硕士比例的大多数.继续攻读的学生一般要经过一年的时间才能完成法学硕士的学习,获得LL.M法学硕士学位.在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之后,继续攻读法律科学博士学位(Doctor of science of law)的本土学生就更是凤毛麟角,大多数都是来自其他国家的学生和外校的层次相对较低法学院的学生.因为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以职业教育为模式,所以学位对于立志从事实务和非科研研究的职业来说作用不是很大,对收入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所以美国本土学生除非日后想从事科研工作,几乎都不太看重学位.而对外国留学生来说,则比较看重博士学位.
与此相比,我国采用的主要是以法学本科为主体的教育模式.法学本科教育一般是由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或系组织.要想成为法学院系的学生,须参加全国性的高考选拔考试,达到一定的录取分数线之后,方可进入法学院系学习深造.在经过四年的本科学习并完成相应的学分后,即可获得本科学位.如果想继续进一步深造,需要继续参加法学硕士甚至法学博士的入学考试,在被录取后一般硕士和博士都要经过三年的学习,才能完成学业获得相应的学位.少数人会在完成法学本科教育之后选择继续深造.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采用的是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二元模式,这就使得本科教育承担了双重的任务,既要让学生完成大学的通识教育又要对其进行初步的职业培训.而研究生和博士生阶段的教育基本都是理论研究,不属于职业教育.与此相比,我国的J.M法律硕士教育主要是以职业训练为主导,培养复合型人才,这也是模仿美国的J.D教育模式建立起来的,在2010年之前,报考法律硕士考试的考生,需具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学位,并且通过全国统一命题的入学考试,经过三年的学习方能被授予J.M法律硕士学位.在2010年之后,取消了法学本科需为非法学专业的限制.
三、中美法学教育方法的不同
以教学方法的差异性为标准,可以将美国的法学教育划分为三个时期.
19世纪中期以前,美国基本上采用的是学徒式的书本教学法.老师负责讲演,灌输知识,学生主要的任务是听课、记忆,被动地摄取知识,老师与学生之间没有互动与交流.这一时期法学教育注重的是理论知识的积累和法律底蕴的培养,但是缺乏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挖掘与培养,所以阻碍了学生法学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
19世纪70年代,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C.C.Langdell)教授打破常规,开创案例教学法,因其行之有效所以随即被全美法学院普遍采纳.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把上诉法院的案例作为学习的第一手材料,通过剖析案例来了解和掌握法律的运作过程,并且组织课堂讨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案例教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征:首先,案例教学的一个目的是让学生不仅通过研究案例掌握了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则,而且培养学生如何把掌握的这些法律原理运用到新情况中去.这使得职业目标与职业培养具有一致性,因为这是大多数法律从业人员每天都必须做的,从而有助于培养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其次,案例教学法除了让学生自己探究案例外,还采用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改变了之前老师负责讲,学生负责听的被动接受知识的模式,从而有助于学生活泼的学习,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逻辑推理和语言表达能力.这也是法律职业者需要具备的素质,是书本教育无法企及的.此外,案例教学更重要的一点是能够培养学生的洞察力,探究案例的过程不仅仅是发现案例中所体现法律规则,更重要的是理解判决的形成及其原因分析.简言之,通过案例教学,把律师职业中必须具备的法律人之思维能力有机的融合在整个的教学过程中,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得到职业能力训练,掌握从事法律职业,特别是开展律师工作的技巧,有助于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一个世纪以来,案例教学法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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