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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高职教育层次的划分是我国法学教育面对社会法治需求的一项重要教育改革举措,然而在法律教育的层次划分之后我国的法律高职并未随之建构起具有针对性的教学模式,尤其是作为法律专业基础课程的宪法学,基于宪法在一国法治建构中的重要性,要提升法律高职教育的质量,不得不关注于高职宪法学的教学质量体系的建构.因此,把握高职宪法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关键在于有一套行之有效经过检验的体系架构模式.
关 键 词:法律高职;宪法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2)10-0061-03
在国家正向法治化迈进的过程中,宪法的作用和宪法学的教育功能应当被提升到一个无与伦比的高度,与宪法相比较而言,其他法的实施都只是部分法治化而已,只有宪法的实施是面向国家与公民这两大基本主体的,法治国家的形成离不开宪法的真正落实,只有这样,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尊重与保障.
一、宪法学重要性
孙中山先生在近百年前就已意识到国民宪法意识的提升对于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因此,才有针对性地提出在国家中推行“军政、训政与宪政”这三个阶段.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两会”答中外记者问谈及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时说:“当然,我深知改革的难度,主要是任何一项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人民的支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1]政治体制改革关乎国家整体权力架构的设计,这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来印证了在一个国家的权力结构法治化中,宪法是必须得到全体人民认同并以国家与社会的双向呼应得以实现的.
宪法学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学14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专业必修课、主干课和基础理论课,从目前的教学状况来看,宪法学主要以宪法规范、宪法制度为主要架构,以宪法制定与宪法实施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并以分析基本的宪法现象和解决宪法实践领域内的基本矛盾为具体内容,立足于法学基础研究又具有法律应用价值,既突出法学的理论内涵,又具有法所应具有的突出的实践性.从专业知识而言,对于国家的法制体系的架构,国家权力的配置、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关系等基本法治知识都是从宪法学中得以获取.从应用角度来看,法律所涉及的权利配给,多需要从宪法中得以溯源,并且宪法应当成为权力的制约器和权利保护的坚实后盾.
二、高职宪法学面临的挑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呈现出一种蓬勃发展的态势,日趋成为一门显学.目前的法学高等专业教育分为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具体而言,从层级上可分为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阶段教育.阶段上的分层,客观上也要求教育模式应各具特色,尽管从表面看来,法学教育已经全面开花,但目前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其实并非如外在显示的那样,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落脚到宪法学的教育教学上,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不同教学层次的针对性尤为缺乏.尤其是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上,区分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之后,脱离了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教学上存在着教学定位不准、教材建设无法跟上教学需求、教学方法陈旧、无发突出宪法学自身的课程特点等问题.
高职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简称,我国的高职教育有其特定的内涵,它是特定层次的高等专业教育,即相当于大学专科教育层次,侧重于职业技术及能力的培养.对于法律职业而言,这样的高等职业教育存在着一定的尴尬性.法律职业需要技术性,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法律职业的技术性,首先是需要受教育的人能有一个职业准入的平台.现在这个平台太小,使得法律职业落在现在的法律职业技术教育上,显得不够贴切.但法律高职层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照顾性,即一方面是为了维系相当一部分法律类大专院校和中专院校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法律职业本身也是一个层次丰富的职业领域,客观上需要具有分类性与针对性.这意味着不同类型的法律教育中其具体科目的设计需要有所回应.
三、高职宪法学的现实状态
就目前而言,在高职宪法学教学中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存在于教学内容设置中,表现为:其一,整个宪法学走入制度宪法学教学误区,即表现为按照国家宪法典的结构编排作为授课线索,按照宪法典确定的制度来讲解宪法学,以宪法规范、宪法制度作为切入点介绍宪法学理论,进一步挖掘宪法固有的文化内涵,未能深入研究宪法自身的历史发展、价值规律、理论根源等动态的深层次理论问题,综合性不够.其二,在宪法学教学中过多地使用政治理论诠释宪法,用政治眼光分析和解释宪法问题,使得宪法学偏离法学基础理论,淡化宪法的法属性之味道.其三,不加分析地割断不同制度下学科发展的联系,把宪法学课程降格为中国宪法学,在课程内容设置上不注意与其他国家的宪法制度的比较分析,不重视宪法学本土资源与移植文化的通融与对接,造成教学视野的狭窄,不利于学生开拓其法学职业中不可或缺的法学理念素养及比较方法的训练.
第二种存在于高职宪法学教材的建设上,从目前的宪法学教材来看,虽然已经有了专门针对法学高等职业教育使用的教材,但忽略了教学内容与课程定位,造成内容编排、内容设置、理论层次及篇章结构基本上与普通的大学宪法学教材混同,针对性较为欠缺,其共性远远大于个性.
第三种存在于教学方法上,高职法律教育尤为强调其应用能力的培养,因为其职业定位在于司法辅助性岗位和基层执法工作岗位,直接的法律应用能力成为教育的重点.宪法学对于法律辅助性人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普通法律教育中容易忽略掉的.有学者提出,“我们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已经越来越明确就是法律职业人才,这些法律职业人才除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之外,还必须具备运用法律的能力和实践能力,而这些能力实际上很难通过讲授来获得”[2].但由于我国宪法实施中存在的特殊性,难以照搬一般部门法所使用的案例教学法,而目前的宪法学案例指导,多借用西方的经典判例,缺乏对中国宪法事例的关注,导致大多高职学生对于宪法学课程的领悟多有偏差,认为我国宪法的实践性缺乏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缺乏足够的关注,而将精力投入其他部门法学,反制了宪法学课程本应贯彻的实践精神.四、高职宪法学教学质量体系的架构
从以上情况来看,高职宪法学课程的重要性与教学实践已然脱节,难以体现其在法律专业教育中所寄予的预期地位,大大降低了当下法律职业教育的质量.因此,要提升高职宪法学的教学质量,有必要加强对其质量体系的建构.而在其质量体系架构中,高职宪法学的课程设置、教材建设与教学方法是非常重要的结构要素.
提升宪法学的教学质量,其主要内容应是围绕着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需求,对于既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也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其地位在法学教学体系中至关重要的课程“宪法学”,关注点应集中于如何通过教学来提升法学高职类学生的法学职业能力和法学职业素养,培养其法学思维能力以及理论能力.在高职“宪法学”教学中应当确立这样一种理念,即作为法律职业能力,不仅仅只是一种动手能力,至关重要的是一种法学理论能力与法学思维能力,这是法学职业者不可或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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