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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各国大多承认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初步确立起来,但这一制度仍存在缺陷,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势在必行,从而在我国真正实现人权保障,程序公正,进一步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建议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法官据以判案的基础.何为“非法证据”,从表面上看即是非法获得的证据.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众说纷纭,,不同概念之间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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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初步确立,《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非法取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却仍大量存在,究其原因:
1.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规定不全面
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这里边所指的证据仅仅是言辞证据,而不包含其他类型的证据,这样使非法证据规则的使用效果大打折扣.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其他证据,即“毒树之果”,我国法律对其效力没有相应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衍生证据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司法机关将其排除,也有的司法机关对其效力予以认可.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规定操作性不强
新修订刑诉法只是很笼统地规定禁止以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同时,要求侦察人员必须要依照法律程序严格地去收集证据.但是,对侦查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于因采用非法证据而承受不利的被告人来说,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同时,司法人员缺乏问责机制,使其易于逃避法律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终实施效果难以维持.
3.关于排除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况没有规定
这是指某一证据的确是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符合排除的条件和标准,应该予以排除,但法律却规定不予排除.美国宪法判例创立了排除规则,也创立了排除的例外,包括“善意取得例外”、“为了公共安全取得例外”、“独立来源例外”、“必然取得例外”等等.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设立排除规则的适用例外,一方面限制公权力的恣意行为;另一方面,有些证据的取得,虽然手续不全,程序要素欠缺,但不存在恶意侵权或者严重损害当事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依法不予排除,也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但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却没有提及.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1.明确非法言辞证据的内涵和范围
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仅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标准如何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明确.例如,侦查机关采用疲劳战术或者精神折磨而获取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不同地方的司法实践的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我认为,应当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概念的内涵应进一步明确,对其他方法的具体范围亦应具体化,以增强这些条文的可操作性.
2.扩大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确立排除的条件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这一条件主观色彩较浓,从而导致非法实物证据难以排除.我认为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非法所得的实物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定案根据,以此为一般规定,并对例外的范围予以严格限定.在设立例外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案件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该证据对本案的重要程度;侦控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等.
3.增强非法排除证据规范的可操作性
为了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应原则上排除衍生非法证据的证明力,这方面,美国的毒树之果理论可资借鉴.比如,,通过刑讯逼供已经或获取了部分犯罪者嫌疑人的供述,这些供述中包含了一些有利于查获其他发犯罪的重要线索,因为这些线索可能获取其他证据,这些其他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之用.同时,结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也可以做出若干例外规定,即对于那些虽以非法言词证据为线索而获得,但是有其他合法证据加以印证的证据,应认可其证明力.
四、结论
在刑事诉讼中,从以追诉犯罪为重点逐步转变为优先考虑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如何更好地使用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其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维护程序正义的目的是我们需要为之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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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叶青.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若干问题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1(6):9.
[2]陈卫东,谢佑平.证据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289
[3]何家弘.简明证据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04
[4]吴高庆.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4).
作者简介:
白莹(1988年04月―),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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