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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适应当地情况的环境地方法规.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环境法律体系,但其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根据目前环境法律体系所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助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
关 键 词:环境法律体系不足完善
一、环境法律体系
环境资源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的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区别于一般法
环境保护方面论文范文集
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国家制定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环境资源法体系应当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的规定为基础,由3部分组成:一是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法规(简称环境资源综合调整法),二是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简称自然资源法),三是环境随着经济迅速的发展,保护法律法规,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特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简称环境保护法).
二、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现况
根据199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环境保护》,到1995年底,我国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外,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制定颁布了近20项环境保护专门法和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同时我国政府还制定了30多项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相应制定和颁布了六百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这些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现提供最坚强有力的法律保证,这不仅仅需要加快环境立法速度,更需要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发展、现状及规律性作深入细致的研究.
三、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
1.环境基本法没有确定成形
我国自1989年颁布了第一部正式的环境保护法之后,陆陆续续又颁布了许多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007年我国又颁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这些法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在调整因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已经大致的形成了环境法律的体系.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仍然没能确定环境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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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
环境权是环境领域的基本权利,与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环境权的相关规定.虽然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可以认为体现了国家有维护公民良好环境的职能的这一精神.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而且现有的这些规定运用传统的法律调整方法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有很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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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
《环境保护法》在体例上将自然资源保护规定为环境保护的两大内容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但是其基本法的效力并没有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中表现出来.而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形式通过其并非宪法规定意义上的基本法律,这与国际社会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中国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的思想不相符合,并且在司法和行政工作中适用环境法时也不能从法的效力上解释其高于环境保护单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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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涵盖了整个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和污染防治领域,但仍有一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污染控制存在无法可依的状况.如环境污染防治方面、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环境管理组织方面的单项专门环境立法等专门性的立法.
四、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的建议
确立环境基本法尽管我国法律宪法中规定了环境保护制度,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还制定了许多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但是我国没有明确的环境基本法.目前我国关于制定环境基本法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将环境保护法确立为环境基本法;第二种是确立资源保护法为环境基本法;第三种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确立为环境基本法.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还不够完善,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确立环境基本法过于草率.建议我国重新修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使得该法更加完善从而确立其为环境基本法.
环境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人类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必要的环境,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权,以及实现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在环境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并据此来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环境权,我国也必须与世界接轨,与国际接轨.制定环境权现阶段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应当在宪法中规定环境权,将环境权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环境权在环境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环境权宪法地位的确立,给环境法中环境权的建立以合法的依据并使环境权利体系得以逐步完善,形成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等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环境权利体系.
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结构建议逐步形成以宪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以单项专门环境立法为主干,以国际环境条约内容为补充,以及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纠纷处理、环境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基本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增加单项专门环境立法建议专门针对某种环境要素或对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所进行调整的立法.它是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具体化,数量相当多,在整个环境立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其名目繁多,内容庞杂,无法一一罗列,现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将其大致分为如下五类:①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单项专门环境立法;②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单项专门环境立法;③环境管理组织方面的单项专门环境立法;④环境纠纷处理方面的单项专门环境立法;⑤环境损害补偿方面的单项专门环境立法等.
五、结语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许多却缺陷和不足.笔者希望立法界的前辈能够尽快的修改环境法律体系相关问题,是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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