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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我国职业病发病居高不下,群体性、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在职业病的维权过程中劳动者面临着很多的无奈,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带来的矛盾有必要对现有有关制度进行完善.
[关 键 词]职业病;维权;劳动合同;鉴定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44-01
职业病是“职业”与“病”的结合,“职业”代表了该患者所处的劳动法律关系,而“病”则指的是法定职业病的10大类115种.
一、职业病现状
2009年农民工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的背后反映出我国在职业病防治、赔偿上的缺陷与受害者在面临维权、补偿上的无奈.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卫生部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15种: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这几乎包括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职业病所列举的种类.
近几年随着我国加工制作业、建筑业等引发职业病高发行业的发展,我国职业病的发病人数正在逐年增多.根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仅2010年度,新报尘肺病23812例,死亡679例.
二、职业病患者维权面临的困境
(一)劳动关系证明无法取得
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音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其中农民工占80%以上.我国农民工外出务工绝大部分是通过熟人的介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少之又少.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病史等”这就要求职工在要求职业病诊断时要提供与有关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统计,在提出诊断申请的患者中48%的人曾经因为材料不齐全而被职业病诊机构拒绝,这其中因为缺少劳动合同、职业史证明而被拒绝的高达83%.在我国劳动者证明其与劳动单位有雇佣关系的证明文件由劳动单位持有,在劳动者患上职业病时劳动单位大都不会提供证明文件,有不少劳动单位一口咬定患者不是其工人.
(二)监管机构职权划分不清,相互推脱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仅是对各部门职责的概括性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相互间的监督负责,使患者在职业病维权时常处于各部门间的推诿过程中.根据2003年中编办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重新划分,由卫生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同承担,其中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转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但目前职能划转交接进展较慢,只有7个省市两部门进行了职能转移交接,在管与不管的模糊概念下,大部分省、市存在职业卫生监管的“真空”.各个机关的集体无视与相互推脱使劳动者的维权变的更加艰难.
(三)鉴定机构少,赔偿时间过长
职业病在的鉴定只能由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但是具有这种资格的医疗机构少之又少如整个福建仅有11家有资格的鉴定机构有的省份全省仅有1家,随着职业病的病发人数的增多这远远不能满足患者的鉴定需要.鉴定机构的缺少使得鉴定机构的鉴定案件太多从而造成鉴定案件的积压,使得有些病患的鉴定时间增长.这一过程中病人的治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的诊疗在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之前很难保障.
三、职业病维权之路的改进
加强宣传与监督在职业病的维权过程中其中劳动者面临的第一个困境就是劳动关系的证明,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权的第一步.在实际中大部分的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薄弱很少
职业病方面有关论文例文
现在劳动者维权步骤的复杂与成本的沉重,使得被侵权者在维权的过程中承受着时间和精力的考验,很多被侵权者不堪重负面对维权的艰辛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维护,为了使这一局面得到扭转,就要简化维权的步骤,使维权成本降低.在职业病的鉴定过程中很多劳动者由于缺少相关的证据得不到鉴定机关的受理他们发出了这样的无奈:我自己的身体难道不就是最好的证明吗?绝大部分的劳动者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是在身体感觉不适时到医院进行体检而得知的,在知道自己患上了某种职业病以后本应该进行及时的治疗但是这时他们要面临着职业病的鉴定进而才能得到理赔这就使得治疗的关键时期错过了例如晚期的尘肺病就是不治之症了患者唯有面对自己的不能呼吸的肺等待死亡,面对一个个的悲剧我们不得不思考我们现在的职业病的维权之路的设计是否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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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有关职业病损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还不完善零散的分布于《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和管理办法》、《社会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中,内容大多陈旧且相互之间缺乏体系性与衔接性不适应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就使得劳动者在面对职业病维权时面对冗杂的法律无从选择而企业则利用不同法律的冲突规范逃避自己的责任.
总之,职业病的维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各方的努力下会得到一个良性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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