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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过错责任在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中都有适用,民法根据不同情形适用过错责任,知识产权法也针对不同情形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知识产权法和民法中的有些情形虽然都适用过错责任,但是具体的涵义和立法精神存在区别.总而言之,过错责任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它不能被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取代,也不能在所有的情形中都适用过错责任,在很多案例中我们也探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
【关 键 词】过错责任;知识产权法;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的涵义和适用范围(一)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中的过错原则
1.民法中的过错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地侵害人身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把握四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二是,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不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三是,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加害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四是,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2]
2.知识产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限于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即在追究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也应适用一般民事侵权的规定,而一般民事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不仅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几乎达成了共识,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适用.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模式,人民法院追究知识产权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应以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如果侵权人不存在主观错,人民法院就不应当判决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避免行为人对其无过错造成知识产权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仅针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可以使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受到一定限制,不至于因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而影响到知识产品的利用和传播,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障了知识产权的利益不至因为侵权而无法获得补偿.因此,以损害赔偿为实质内容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具有普遍的应用价值.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不仅涉及到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保护,也与侵权人存在相当大的利害关系.如果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那么就可能使无辜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牺牲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3]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就知识产权人而言,需要提出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行为人只对具有过错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没有过错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这是公平合理地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所必须的.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这不仅在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得到了体现,而且在国际公约中被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这种要求,同样体现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诉上.知识产权侵权归责本质上涉及的是利益关系的分配问题,是对因知识产权侵权产生的后果如何在知识产权人和侵权人之间加以解决的模式、标准和归责.知识产权法一方面要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和控制,对即使不存在过错的行为也可以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也有合法的需要和需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侵权责任的追究就存在一个适当的“度”的界限.这个界限是在知识产权人与侵权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根据一定的价值取舍标准,在充分考虑制裁知识产权侵权的社会效果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实现的社会目标的基础之上,就知识产权人和侵权人两者的利益格局进行分配,以解决利益冲突、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指针,确立两者之间利益平衡的具体的标准和界位.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方面就体现为,只对具有主观过错的知识产权侵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知识产权法中的过错责任的具体适用类型
1.损害赔偿中的过错责任适用
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个: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有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本人认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一般行为,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知识产权中对于赔偿数额的算法与侵权法不同,根据它自身的特点,损害赔偿的算法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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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过错原则的适用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来说,消除影响具有实际的意义.消除影响的方法有很多种,但公开赔礼道歉是消除影响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责任以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和有过错为条件.[4]二、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解析(一)商标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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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案中,狗不理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天丰园饭店的猪肉灌汤包商品名称客观上存在权利冲突,一种权利是商标权,另一种权益是商品名称权.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历史由来已久.虽然经营效益不稳定,但一直提供“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天丰园饭店提供“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有一个历史承袭演变的过程.而上诉人狗不理集团公司取得“狗不理”服务商标的时间是1994年10月.因此,天丰园饭店开业以来提供“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并非是在上诉人商标注册并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并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他人便车利用“狗不理”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因此天丰园饭店关于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商品名称的使用是善意的,而且属于在先使用.天丰园饭店在宣传牌匾等使用“狗不理”三字,容易使消费者(不应仅局限于济南的老食客)产生天丰园饭店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存在“联营或狗不理集团公司开设分店”等某种特定联系的混淆.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人存有主观恶意,故意侵权为前提.本案事实充分表明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三字有其历史渊源.历史地看,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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