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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发夫妻名存实亡,丈夫喜新厌旧和情人同居长达十五年.丈夫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房产遗赠给“第三者”.丈夫去世后,妻子拒绝按照丈夫的遗嘱执行.于是,一场妻子和丈夫情妇的遗产诉讼,在法庭上打响等
结婚只3年,已有一个女儿的丈夫家外有家
潘成龙1962年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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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夏丽蓉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潘成龙和夏丽蓉于1989年3月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第二年,他们有了女儿思琪.
后来,因机械厂效益低下,潘成龙选择了下海经商,和朋友合股开了一家装修公司.但是,白手起家的创业之路也并不好走,由于潘成龙既缺乏经商的经验,也没有稳定的客源,有时十天半月也揽不到一桩生意.而随着女儿的出生,家里的花销与日俱增.在种种压力下,潘成龙的脾气变得越来越暴躁,常常因为经济问题和夏丽蓉发生争吵.慢慢地,潘成龙不再和妻子沟通公司的经营情况,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晚,经常深更半夜才醉醺醺地回到家中.
这时,一个比潘成龙小10岁的年轻女子走进了他的生活.在1992年5月的一次朋友聚会上,潘成龙认识了年轻漂亮的郭晓娟.那年郭晓娟20岁,刚刚从贫穷落后的农村来到城市打工,在一家饭店负责收银.二人相识后,潘成龙对郭晓娟极尽殷勤,经常以各种名义约她出来吃饭.在郭晓娟眼里,潘成龙是个事业有成的男人,对她像大哥哥一样呵护有加.虽然双方年龄相差10岁,但郭晓娟还是接受了潘成龙,开始和潘成龙密切交住.没多久,两个人就成为一对亲密的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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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潘成龙悄悄和郭晓娟另外安了一个新家.就在他与郭晓娟甜蜜地享受着二人世界时,在城市的另一个角落,夏丽蓉正独自带着女儿过日子,默默地承受着因为丈夫移情别恋给她带来的孤独.几个月后,在夏丽蓉的再三追问下,潘成龙如实将事情和盘托出.得知事情真相后,夏丽蓉伤心欲绝,精神上所遭受的折磨令她痛不欲生,人瘦得脱了形,每天晚上都靠安眠药才能勉强睡一段时间.为了挽回婚姻,夏丽蓉多次和丈夫沟通,但都无济于事.
夏丽蓉见无法挽回丈夫的心,为了不让女儿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她最终选择了忍让.而潘成龙同样为了女儿,也没有向夏丽蓉提出离婚.
再说,郭晓娟刚开始并不知道潘成龙已有妻子女儿.因为潘成龙在和郭晓娟相处初期,从来不谈及自己的婚姻.每当郭晓娟提及和他结婚的问题,潘成龙总是含糊其辞,从不正面回应.郭晓娟一直误以为,潘成龙是因为工作忙碌而无暇考虑婚姻.直到有一天深夜,夏丽蓉因为女儿生病住院给潘成龙发来一条短信,郭晓娟无意中打开手机看到这条短信,这才如梦初醒.当时,郭晓娟根本无法相信,身边这个自己准备托付一生的男人,竟然是有妇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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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娟整整哭了一夜,并提出和潘成龙分手.第二天,郭晓娟经不起潘成龙的跪地哭求,还是原谅了他.在郭晓娟看来,她这样一个出身卑微的农村女孩,能有潘成龙这样一个甘愿抛妻弃子的城里人爱着自己,这就够了.此后,郭晓娟再也不提潘成龙和妻子离婚的事,也绝口不谈自己应该得到的名分.就这样,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甚至和他们相熟的街坊也没有想到,平日里恩恩爱爱的两人其实是一对露水夫妻.潘成龙偶尔回一趟原来的家,但只是匆匆看一下女儿后拔腿就走.
15年后丈夫身患绝症,临终前立下遗嘱引发遗产继承风波
日子就这样悄然流逝.2007年,潘成龙得知自己患上了肺癌,而且已是晚期.在潘成龙即将离开人世的那段日
子里,郭晓娟守候在他的病床前,端茶送水,细心照料.面对郭晓娟的深情关怀,自知来日无多的潘成龙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将目前夏丽蓉和女儿居住的房屋卖掉后,除去归还李女士的5万元医药费和支付其他费用,余款的70%赠与郭晓娟,30%由女儿思琪继承,病逝后,其后事由郭晓娟负责操办和料理.
遗嘱立下的第3天,潘成龙病故.潘成龙过世后,郭晓娟多次找到夏丽蓉母女,希望协商潘成龙遗嘱的执行事宜,但夏丽蓉拒绝按照丈夫的遗嘱执行.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郭晓娟一纸诉状将夏丽蓉母女告上了法庭.
2008年12月3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围绕潘成龙所立下的遗嘱是否其真实意思,当事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郭晓娟回忆起她与潘成龙这些年来的生活点滴以及自己多年来无怨无悔的付出,不禁声泪俱下.而夏丽蓉也有一肚子委屈,她坚称郭晓娟在说谎,这份遗嘱并不算数.
夏丽蓉告诉法官,首先,郭晓娟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非法同居或重婚的基础上的所谓遗赠,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所以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其次,遗嘱的内容违背了事实和法律.遗嘱中虽然有所谓的欠“小李”5万元债务的条款,但李女士作为债权人却拿不出债权凭证,所以应另案处理.还有,遗嘱中说夏丽蓉与丈夫分居近20年,夏丽蓉认为这不符合事实.夏丽蓉说,她与丈夫长期生活在一起,只是近几年丈夫工作较忙不常回家.最后,夏丽蓉强调:即使遗嘱是丈夫潘成龙立下的,但这个遗赠是附条件的,只有料理了后事才可受赠遗产.而事实上丈夫的后事均由自己一手操办,所以郭晓娟受赠的条件不成立,不能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的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对遗产继承作出分割
尽管不少人认为夏丽蓉可能会胜诉,然而,出乎人们的预料,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夏丽蓉的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的权利,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潘成龙与郭晓娟婚外同居行为与立遗嘱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遗赠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确认本案中潘成龙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郭晓娟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而双方所争夺的房产,是潘成龙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所涉遗嘱中对属于被告夏丽蓉所有的部分进行的遗嘱处分无效.房屋折价款60万元中的一半即30万元为被告夏丽蓉所有,剩余款项作为被继承人潘成龙的遗产应根据遗嘱进行分割.
关于遗嘱中提到的“小李”的欠款,法院结合郭晓娟与潘成龙长期同居以及在潘成龙患病期间由郭晓娟进行照顾等实际情况,法院予以确认.至于遗嘱中关于潘成龙后事都由郭晓娟料理的内容,从文义上不能反映出料理后事是继承余款的前提条件,两者相互并列,所以本案的遗赠不是附条件的.虽然郭晓娟未办理潘成龙后事,但也享有继承权.
2009年3月23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从属于潘成龙的房屋折价款30万元中先行归还李女士借款5万元,并扣除丧葬费等,余款中的70%由郭晓娟继承,另外30%,由潘成龙的女儿思琪继承.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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