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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表见代理长久以来在国际社会各国中一直存在争议,就其定义、使用范围、责任划分都存在很大主观性.本文将一案例结合其定义分析其价值导向及其效力.
【关 键 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1.表见代理定义及其范畴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产生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其定义从本质上来讲主要是指代理人因没有实际代理权而与善意第三人发生民事关系,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为保护相对人的一种法律价值取向.
表见代理的范畴具体包括三种: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权限延续性表见代理.[1]在这里我们要从区别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不同.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即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一: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而表见代理则是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资格而以被代理人的资格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同.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理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表见代理则在客观上具有足够理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无权代理主要站在被代理人角度上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表见代理则是立足于相对人的角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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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见代理在法律中代表的价值取向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中代理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情况越发明显,我国主要是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善意取得等交易行为而在以上法典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探索与法律制定.
从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倾向保护善意第三人主要是由于相对人在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其判断主要基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而容易造成其在不知情时过分依赖代理人而产生民事关系后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打击善意第三人在交易中的积极性.如若在法律上不给予善于第三人适当保护容易造成代理信用机制的缺失以及效益的下降.
3.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从本质上讲实际是无代理权的,从以上的定义中来看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第二,行为人超越了授予的代理权范围,即是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收到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但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关系,这时应构成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第三,行为人丧失了代理权,即是权限延续性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一般都有经常的业务联系联系,而代理人基于与相对人的长期业务关系有足够的理由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即通常指代理人持有足以证明与被代理人有某种密切联系的公文、公函或公章等.若代理人只是口头上称自己具有代理权而没有足以证明自己被授权的证据时,一般不构成表见代理.以上两点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特殊客观要件.但对表见代理的特殊主观要件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形成了两种主要的观点——“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又可称为“相对人无过失说”与“被代理人有过错和相对人无过错说”.[3]很显然,两者有共同之处即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所谓善意,就是指相对人不知或无从得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相信其有代理权.若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还要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恶意”.若相对人应知道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代理人代理无代理权,与之进行了民事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争论的焦点在于“被代理人有过错”是否应成为表见代理的成立要,我觉得个应成为成立要件.一般来说,表见代理的发生常常与被代理人的过失有关.相对人要证明其有正当理由信赖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但不能要求相对人对于本人是否具有过错问题进行举证.如果将本人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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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效力主要针对于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善意第三人.
4.1对相对人的效力.表见代理对相对人而言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由于表见代理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可自由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无权代理,可抛弃享受表见代理效力的地位,承认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为狭义无权代理,依民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4.2对被代理人的效力.被代理人应该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理由对抗相对人.
4.3对于表见代理人效力.在表见代理中,由于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力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的效力.因此,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处于对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地位.被代理人在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以后,若因此受到损失,有权向有过错的表见代理人追究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成立表见代理,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是为了保护表见代理人,不能因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表见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当然也不能免除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应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分清被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在被代理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表见代理人对损失的承担对于协调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5].
5.关于表见代理的思考
随着代理制度的广泛应用及其作用的增大,我国的立法必然落后于现实中产生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参照世界上发达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民事立法中明确地、详尽地规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以提高代理制度的信用程度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安全,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建国主编:《商务代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二页.
[2]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第230页.
[3]赵威主编:《国际代理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尹田著:《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22卷第5期.
[5]赵明:浅探表见代理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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