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运输论文范本,与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取证问题的调查相关论文怎么写

时间:2020-07-1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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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处于缺位的状态.这就使行政程序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成为必然.但这种做法存在明显弊端,诉讼证据规则更多的考虑诉讼制度的特点,往往忽视行政程序的特点,从而导致证据规则脱离行政管理实际.在此背景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取证程序不规范、违法违规取证现象时有发生.针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查找出的原因提出完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取证程序的建议.

关 键 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取证程序

中图分类号:F5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027-03

作者简介:李春超(1971-),男,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道路运输是现代五种主要运输方式之一,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执法机关,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实施行政管理.目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遭遇的最大瓶颈是取证难.在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出台之前,这种情况将会继续存在.这无疑增加了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规车辆的难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依法治国”的总部署,这就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创新工作方法提出了新要求.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和危害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1.询问笔录的制作违反法定程序

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当由两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人询问、一人同时记录.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作询问笔录时由一名执法人员独审独记,作完询问笔录后再找另一名执法人员签字.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主动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有的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也没有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还有的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没有对证人和当事人个别进行询问并告知证人作伪证的责任.

2.诱惑执法取证

诱惑执法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方面主要表现为“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指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自己或者雇佣他人,扮作乘客,引诱黑车进行非法运输,以取得黑车非法营运的证据,进而对黑车进行处罚的行为.对“钓鱼执法”现象应当区别看待.如果黑车非法营运行为确实存在,且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已经有初步证据证明该黑车的非法营运活动,需要进一步取证确认时,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普通乘客的身份在不引诱车主营运的情况下进行便衣取证是不违背法律的.但这种便衣取证方法不可滥用,只能针对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营运出租车.有的学者将之称为“暗乘”的取证方式.这是一种“被动型”的引诱执法取证,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方式的灵活变通.而“陷害型的钓鱼执法”则是应当绝对禁止的.

所谓“陷害型的钓鱼执法”是指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充当“诱饵”,以装病急需去医院等方式引诱搭乘没有进行营运的私家车及公车,执法人员“埋伏”在路边或目的地将“黑车”擒获,并且“诱饵”也参与行政强制.这是非法的,具有欺骗性、不正当性,完全于法无据,并且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由于受部门利益驱使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许多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采用这种“陷害型的钓鱼执法”方式进行取证,由此引发了许多恶性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取证问题的调查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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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听资料证据制作不规范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机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存储和记录并以其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生成和显示方法的不同,可将视听资料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根据视听资料来源的不同,可将视听资料分为原件和复制件.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大量采用视听资料这类证据来固定案件事实,有力打击非法营运活动,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然而,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实践中,视听资料不合规范的情况却是普遍存在的,有必要对其制作方法进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录音录像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还规定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利用视听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时在很多情况下都忽视了这个环节,把视听资料直接拿来作为证据,不注明制作时间、方法、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对声音资料也不附文字记录.这将导致在诉讼程序中视听资料的证明力的减弱,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是不利的.

4.听证程序的缺失

听证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组织的,在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情况下,听取各方陈述、辨明、对质及证据证明的法定程序.听证可以达到客观真实和行政公正的目的,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是行政程序的重要内容.听证会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依据,并且未在听证会上出示的证据材料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对听证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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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对交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大多忽视了告知义务,有的地方甚至根本没有听证的惯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听证制度在很多地方是缺失的.这种现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妨碍了客观真实和行政公正目的的实现.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取证中存在问题的危害1.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表明了党中央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政府的道路运输主管机构,其执法行为直接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体现着政府的形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坚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随意执法、主观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

2.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谐社会从广义上讲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等多方面的和谐;也包括党与各种社会组织关系的和谐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取证行为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久而久之就会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产生偏见,不配合甚至阻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有时甚至以暴力抗法,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取证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执法观念落后

1.权利本位思想严重

由于受到人治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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