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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毅一再强调要集中统一管理战场缴获
1947年1月2日至20日的鲁南战役,歼敌5.3万余人,包括全部美械装备的第一快速纵队.鲁南战役的主要缴获有坦克24辆,榴弹炮、野炮、山炮89门,汽车474辆.但在战场缴获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造成了不少本应避免的损失.
鲁南战役结束后,山东野战军、华中野战军和山东军区部队合编为华东野战军,陈毅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在随即召开的野战军干部会议上,陈毅要求部队要一面打仗一面建设,重点是强化整体观念:
“基于过去分散作战环境所产生的山头主义,基于过去强调独立坚持自给自足所产生的本位主义,基于过去强调分散游击所产生的游击主义,便成为今天进行大规模作战的障碍.
“现今大规模战争一面要靠后方兵工生产的支持,一面要靠战场上的缴获,特别是某些器材尚不是我们的生产自给条件所能解决的,更要靠战场缴获补充.现在的情况是,我军连续胜利,缴获极大,如弹药、电料、粮食、卫生器材等,每每堆积如山,但实际上有计划保管、整理、分配则很差,把第一次战斗缴获的粮弹运用于第二次战斗则很差,把这个兵团缴获有余的粮弹调剂到另一个兵团则困难重重,把主力兵团的弹药器材向地方兵团调剂则尚要经过各种障碍,始能勉强实行.
“某些同志把自己部队的缴获看成是自己个人的本领高强所发的洋财,看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因而只承认他自己有处置的自由,不同意党与高级司令部的处理办法;当党提出有计划分配这些胜利品时,他们便认为侵犯了他个人的权利,虽不会公然反抗,但他们不是勉强执行便是把一些损坏的器材交上来,自己留用最好的最新的.当他们不高兴时,甚至发展到不愿交给上级和别人,他们宁肯痛快地加以破坏.
“照这些同志的办法干下去,自然造成我军缴获愈多,破坏也愈大,不了解一切缴获妥善保管既可以进行连续战斗,又可以调剂到各兵团(包括自己在内);既可以加强各部队给敌人以新的更大打击,还可以减轻人民的负担,更可以加强对长期战争的支持能力.现在到了以严格办法来终止这种破坏行为的时候了.”
1947年2月23日,莱芜战役胜利结束.在3月召开的华东野战军第一次政治工作会议上,陈毅进一步分析和批评了本位主义,强调集中统一的重要性,并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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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3月,华东野战军政治部下发《关于目前整训政治工作要点指示》:“爱护公物胜利品,反对破坏行为,坚持集中统一性,反对自由处理,私相授受等务使每个指战员懂得,破坏与浪费一颗子弹、一粒粮食、一件胜利品,即是对自卫战争、对中国人民的犯罪,破坏与浪费愈大,对自卫战争前途的影响也就愈大.”
1947年5月,华东野战军取得了孟良崮战役的胜利.在月底召开的华东野战军团以上干部会议上,陈毅重点讲了山东战局及军队建设问题,并再次强调胜利品的处理应当集中统一和公平合理.
陈毅说:健全整体观念,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强调爱惜人力物力,两个月来有进步,开始有人注意,比较主动了.但还不够,还有许多严重现象,所以重新提出,不能马虎下去,淡漠下去.“第一,打扫战场不注意,以流血换来的胜利品不能悉数收集,作下次战争之用.六纵队某团搞到二十多万发七九子弹,应奖以一功.一个小小的物件都要捡回来,它甚至是无价之宝,要指定部队打扫战场.第二,打扫战场之后,要确实报告数目.本来缴获很多,总要报少一些,存心不良.要求忠实,不要按级说谎,不要怕调走了等”
1947年底,陈毅奉命到中央开会,在晋绥对敌斗争工作会议上,应邀作了华东一年来自卫战争总结报告.其中讲道:“鲁南战役时,缴获敌人快速纵队的军需品,价值数十万元,足够华野五个月用,但破坏不堪.华东消灭敌人近五十个旅,至少可装备二十个旅,但现在炮仍不够用,这与本位主义有关.”“前方的缴获能解决很大的问题.缴获的粮食不少,结果变成额外的消耗与浪费.我们有两万多匹马,却连拖炮的马都不够用.这样的仗我们是打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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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斗中所有缴获,不管是一针一线、一丝一毫,均应归公
1948年5月,华东野战军颁布《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6月进行了修订补充.《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与《各级缴获物资处理委员会组织简则》一并下发部队.
《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对如何理解和执行“一切缴获要归公”进行了明确界定:“所谓‘一切’系指缴获品中不论大小、多少、贵贱、整批的或零星的、完整的或残缺的,也不应分是武器与弹药、金钱、器皿、衣服、鞋袜或日用品、食物等等,凡是该次战斗中所有缴获,不管是一针一线、一丝一毫,均应归公.所谓‘归公’即是归给党归给人民,具体说来,是归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部,总政治部,而交由野战军司令部和政治部代表总部统一处理.”“可能有人会说:‘做得太过分了.’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我们部队在处理缴获物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无政府主义、无纪律的状态,如果不严格,就无法将这些坏现象纠正过来.同时,‘大’与‘小’的界限是很难划分的,无法规定哪些是小的东西,而且这样一来,就替无政府主义与破坏纪律的专家们,大开方便之门,助长他们破坏缴获归公的制度.”
为了切实严格、彻底地执行一切缴获归公,《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将战场上的各种缴获物资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分类,特别是对军用物资和日用必需品、办公用品划分得更为详尽:第一类:金钱———蒋币、关金、美钞、银圆、金条、金砖、金银首饰器皿、珍珠以及我解放区各种钞票;第二类:粮食及食油、食盐;第三类:武器弹药;第四类:军用物资;第五类:图书档案;第六类:日用必需品及办公用品;第七类:食品;第八类:娱乐工具;第九类:零星贵重物品;第十类:其他物资.《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获第一类物资,不得动用分毫,一律上交到野战军,作为财经收入,抵补经费.”
对缴获物资的分配权限和处理原则,《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规定:“缴获物资分配处理的最高权限,属于野战军司令部和政治部.任何参战部队,均只有收集、登记、保管之权,按级上报,候指示到来照章处理.分配的原则不是平均的每人一份,更不是谁搞到就归谁,而是根据分配物品的多寡、贵贱及该部队、该同志的功绩与实际需要来决定.”“各单位分配应得之缴获品时,应通过战士委员会来讨论,避免干部包办及捷手先得的现象,以昭公允.”“如未经批准取用缴获物资者,除按具体情况检查责任外,并须照数扣发应供给之该项物资,甚至在一定期限内停发该项物资以示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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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缴获物资的分配问题上,《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还专门强调了这样一点:“各级干部,各级政工人员及共产党员,应该使每个战士懂得在分配缴获品时,可能有不够分配的现象,以及在紧张情况下难以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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