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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2年最新修订的《刑诉法》将“鉴定结论”的称谓统一修改为“鉴定意见”,这不仅仅是法律名词的替换,更是司法理念进步的表现.而目前关于鉴定结论的表述形式,除了DNA检验技术以外,几乎全部采用认定、否定或者倾向性意见,这不仅模糊了不同种类证据的价值,也混淆了检验鉴定人员与事实裁定者的角色.特别是绝对的“认定”和“否定”,往往夸大证据的价值,即不利于法庭对证据的合理采信,又容易使检验鉴定人员限于不必要的冒险和被动.本文从检验鉴定结果的表述形式出发,通过介绍基于似然率方法的证据评价体系,论述法庭证据的科学评价方法,提出科学的、客观的和合理的法庭科学检验鉴定意见及其表述形式,为法庭证据的科学检验和法庭的合理采信提供方法和依据.
【关 键 词】法庭科学;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似然率体系
0引言
在我国的司法鉴定领域中,不同检验鉴定机构对于证据检验的方法和程序规范尚未统一.与此同时,对于检验鉴定结果的表述及其称谓也不尽一致,如:公安机关将检验结果称之为“鉴定结论”,司法系统则称之为“鉴定意见”,还有的部门称之为“检验意见”.称谓的不统一局面将在修订后的《刑诉法》生效后结束.2012年3月最新修订的《刑诉法》将“鉴定结论”的称谓统一修改为“鉴定意见”,这不仅仅是法律名词的替换,更是司法理念进步的表现.无论是现行并存的“鉴定结论”还是“鉴定意见”,其表述形式除了DNA检验技术以外,几乎全部采用认定、否定或者倾向性意见.这不仅模糊了不同种类证据的价值,也混淆了检验鉴定人员与事实裁定者的角色.特别是绝对的“认定”和“否定”,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观性,往往造成证据证明力的过高估计,即证据价值的夸大.这不仅不利于法庭对证据的合理采信,而且容易使检验鉴定人员限于不必要的冒险和被动[1].因此,如何科学、客观地评价法庭证据的价值,并对检验鉴定结果进行合理的表述和解释,对于法庭科学证据的科学检验和合理采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检验鉴定结果的表述形式出发,通过介绍基于似然率方法的证据评价体系,论述法庭证据的科学评价方法,提出科学的、客观的和合理的法庭科学检验鉴定意见及其表述形式,为法庭证据的科学检验和法庭的合理采信提供方法和依据.
1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对司法鉴定活动结果的总称性表述称谓,它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现行的《刑诉法》第四十二条对证据的形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一.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改后的刑诉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从修改中不难看出,“鉴定结论”已经统一修改为“鉴定意见”.事实上,早在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就已经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一修订使得该术语的界定更加科学、准确、符合鉴定活动的本质特征.这是鉴定结论相对性的具体法律承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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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粗略看来二者并没有太大差别,都表达了鉴定人根据自己具备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事)件中的专门问题作出的有关说明,二者都含有一定的主观成分.但深究起来,二者差别还是存在的.相对而言,“鉴定意见”这一称谓更为科学、严谨,反映了鉴定活动的本质特征.鉴定活动除了具备法律性、中立性、客观性外,还具备一定的主观性[3].其主观性的产生是由于鉴定人认识能力的相对性所造成的.鉴定人的相对性具体体现为:鉴定人对现象认识和理解的不一致性和鉴定人的经验水平不一致性等[4].在意识到鉴定活动的主观性的同时,必须意识到我们对事物共性和个性的总体认知程度到目前为止还是有限的,对事物的现象和本质及其变化规律的认识还不完整,甚至还存在认知上的盲区,这也是造成一系列错误鉴定的原因之一.
此外,从“结论”和“意见”的词义来看,“结论”一词在逻辑学层面上是指从一定的前提推论得到的结果,是对事物作出的总结性判断;在哲学层面上,它是指相对一定条件而言的,结论与条件互为因果关系,条件(原因)是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论(结果)是由于条件作用而产生的作用.而“意见”是个多义词,有见解、主张的意思;有见识、看法或想法的意见;有对人或事物不满意的想法.从词义上,可以看出,从表达理解、见解的层面看,“意见”与“结论”相较,“意见”一词表述更为客观公正,同时也没有回避鉴定人的主观判断成分.
还有,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实际上也是承认了倾向性意见这一灰色地带的存在.实际上,法庭在采信证据过程中,采信除“认定”或“否定”结论外的“倾向性意见”时会难以适从,常使得倾向性意见的鉴定结论面临尴尬的境地,对倾向性意见产生质疑,这种质疑有时不是对倾向性意见证据证明力的质疑,而是对其证据资格的质疑吗,造成了认定或否定结论那种非黑即白的认识,否认了中间灰色地带的存在.此次修改,明确了“检验意见”的证据地位,有利于证据评价体系的完善.由此可见,使用“鉴定意见”代替“鉴定结论”来表述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根据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事)件中的专门问题做出的结论性说明,更为严谨、科学和准确.
2现行的鉴定意见的表述形式及弊端
目前,法庭科学证据的检验,如: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等鉴定项目,其鉴定意见的表述形式主要为:“认定”、“否定、倾向认定、倾向否定和无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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