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互联网类发表论文,关于涉外网络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相关硕士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及侵权行为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互联网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这给传统国际私法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挑战.本文通过比较几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在互联网案件中的应用,旨在分析其利弊,为解决相关案件提供方法.
关 键 词:国际私法网络侵权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原则在涉外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侵权行为地在传统上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然而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来说,其无法将侵权行为地在物理空间中界定,因此必须为确立在实践中的可行性标准.依据“来源国规则”确定侵权行为地是目前主流的做法.所谓“来源国规则”,最早出现在卫星通信领域的一些案件,是指利用卫星传播技术发出的信息能够覆盖全球或地球的大部分地区,通过卫星传播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卫星信号发出国的法律.在网络空间中,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作用与卫星发出国相似,因此,网络侵权案件中可以适用行为来源国法,也就是ISP所在国法.美国法学教授帕斯特也认同这种观点,他指出:“由于因特网用户将制定和选择规则的权力委托给相应的ISP,由ISP选择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或制定何种规范;选择ISP就意味着接受了某一国的法律适用,而最初的选择权完全取决于因特网用户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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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这一规定虽是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案件的管辖权,但其有关侵权行为地的规定可作为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确定侵权行为地的依据,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对网络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