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社会学方面论文范文检索,与行政执法相关论文摘要

时间:2020-07-08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社会学方面论文摘要,关于行政执法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法社会学及法律法规及社会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法社会学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暴力执法频频曝光,暴力执法背后的权益错综复杂.权力联手暴力在一个个小范围内形成强制力,形成自己的规矩,架空国家的法律,实施违法行为,侵犯人民利益.地方政府可以加强立法,执法,行政各方面的制度建设,制约地方黑恶权势的介入,实施有效的人民监督和明细的惩罚机制,以期解决激化的民众逆反心理.

关 键 词:地方政府法社会学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034-02

一、问题的提出

每年各地政府都会投入大量的警力、财力整顿脏乱差的进街道.但是暴力执法现象层出不穷,暴力抗法现象也屡禁不止.前两年电视上有两则报道:一是开种子商店的农民用硫酸泼了工商执法人员;一是,一位残疾青年身泼汽油,抱住主持清理非法运营摩托车的某局长.这样真实的案件时时上演,类似的事件曝光更多.网络上流传一段关于广州某城管中队的执法视频.视频显示,一名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踢翻小贩摊位,还涉嫌殴打用手机拍摄视频的路人,甚至语出惊人地对小贩称,“那你去死吧,这么多人,死你一个两个有什么问题?”众所周知,城管形象之不佳,已有时日.甚至有顺口溜这么描摹城管:“一声霹雳一把剑,一群猛兽是城管,抢必狠,打必烂,砸掉摊位再罚款!”这种定义虽有偏颇之处,但城管在坊间有如此恶劣形象,还是值得反思的.

二、我国联合执法机制

联合执法是我国很特殊的一项行政管理机制.一般由政府行政命令再由区城管局组织,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办,派出所,环卫所、以及各社区居委会各部门通力合作的联合执法行为.

虽然名义上执法主体是各个行政机关,但是,大部分联合执法机关都雇佣临时工进行实际执行.雇用临时工的行为在我国学理上属于行政委托行为.但是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中包括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性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由现实状况来看,在拆迁,清场等行为中需要强制执行时,参与执行的临时工大多不具备这种权利能力和素质.甚至由实践可知,参与执法的部分人员是地方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会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显然这样的行政委托对象是不适格的.但是,为何有些地方机关会联合这样的不适格社会力量去参与执法.

三、机制滋生的权益

本文也要探析为何暴力执法事件在全国各地屡屡上演却屡禁不止.首先,被雇佣执法者多是当地地霸,比行政机关更了解每条街的情况,当没有程序限制时,他们可以用各种方式迅速的让这些商贩搬迁,当出现不配合时也可以使用各种方式包括暴力方式,促使他们拆迁,充分显示了效率性.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律责任由这些黑社会组织承担,执法机关不需要承担任何行政责任.执法机关认为每次清理完这些违章帐篷或板房就是完成了任务.每次刚刚清理好的街面,不到三天即死灰复燃,到底是谁让人民这么心安理得,踏踏实实的重新拉电,搭帐篷,而且也确确实实的安安稳稳的度过一年又一年不检查的日子呢?这背后的权利屏障让人深思.“地方政府黑化”这一名词折射出一些利益链条的脉络.

走访小商贩我们就会知道有自称是城管的管理者按时收取管理费和摊位费,管理供电设施.假若他们真的是城管,那么他们的行为无疑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假若他们不是城管,那么假冒城管的行为更是违反刑法的.但是抛开假冒城管这一行为不谈,存在这样的一个固定组织在小范围内部进行的管理行为确实具有一些社会学上社会控制的性质.他们所实施的管理规责及惩罚规则(即不服从安排,就丧失占地经营权)本身具有社会制度的特征,这些规则是自然的适应的演进,是人们在长期地相互交往和不断地社会生活实践中,通过不断地经验试错而逐渐、自然地形成一些调整、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并沿袭下来而形成的小型局部社会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为社会主体提供普遍的、确定的行为标准和交往模式,指示和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使其行之有据.另一方面,制度为社会主体划分明确的行为界限和相应的后果,对合乎规则的自主行为予以肯定与保护,对逾越界限和违规的行为则明确惩处,由此激励社会主体遵循规则,积极有效地追求和实现制度肯定和保护的利益.制度通过对人们交往模式、行为程序及违规的惩罚性后果的昭示及执行,强制人们在相互交往中按事先的规则和程序行事.由此联想到法人类学家霍贝尔说:“这样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规范,即如果对它置之不理或违反时,照例就会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可以这样行为的特权人物或集团,以运用物质力量相威胁或事实上加以运用.”所以在这个小的社区内部,这样约定俗成的,带有暴力威胁的要求,此时充当了法律的角色.这样的规范在埃利希那里就是所谓“活的法”,即直接产生于社会并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那些规则.这些规则与社会同时出现和发展.控制着权力所能辐射到的最大范围.至于在西苑这个小小的街区,就是当有第三方试图侵占既得利益的小商小贩的地盘时,他会以此社会规则对抗第三方.获得其他群体越轨行为者的支持,保证自己的利益.当然这个第三方不包括政府.


如何撰写论文综述
播放:33937次 评论:7245人

行政执法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法社会学的论文范文数据库 大学生适用: 专升本论文、研究生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2 写作解决问题: 学术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小结 职称论文适用: 职称评定、职称评副高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学术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那为何这个第三方不能包括政府?因为,在目前我国的权力结构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权力,不能离开国家权力的包庇或者纵容.这样的利益链条,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怎样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最终,他们也受公权力限制.这也是为何,当行政机关需要整顿,清查时,他们会积极配合.但是,这样的国家法的社会控制与黑社会性质的社会控制掺杂之后,损害最大的是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例如,事发后当询问被拆的商贩,对政府每年这样的行为如何看待,这些商贩及其谨慎的怀疑询问者的身份并回答“我们是自愿拆的.”其他商贩,则是习以为常的说:“拆一下,我们交些钱,政府拨些款,有些人从中赚些钱,我们三天后就能恢复营业了,没关系.每年都这样.”这样的言论,无疑跟我们昭示着,以下几点,第一,乱搭乱建帐篷及板房的行为已经形成了一种集体越轨行为.这一行为已经由一种社会习惯力量及黑社会的强制力在控制.人们早已习以为常.第二,黑社会性质的社会组织在实现社会控制的时候,过分运用自己的权力,暴力压制人民,欺瞒政府.二者联合执行整顿行为后,行为恶性后果由政府完全买单.人民认为政府一年一度的整改行为,不过是部分官员的面子工程,也是搜刮民脂民膏,基层执法人员骗取政府专项拨款的大好机会,而对此类违规行为本身是持纵容的态度.自己的行为既然获得政府的默许,当然具有合法性.如此一来,政府花费人力财力物力的整顿行为,防火安全,卫生安全的一切设想,都只不过是群众心中的幌子.政府行为的正义性丧失.这些后果造成的原因离不开行政机关内部部分人员贪赃枉法,利用制度上的

1 2

关于法社会学方面论文范文检索,与行政执法相关论文摘要参考文献资料:

自考本科报考院校

大学本科专业

日语本科课程

本科论文答辩范文

本科生论文字数

函授本科好吗

河南自考本科科目

成人自考本科多少钱

本科自考报考

广告学本科自考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