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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全国试点,作为一个全新的课题,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此项试点工作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和思考.根据对此项工作的粗浅认识,浅谈一下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和影响.
【关 键 词】集体土地所有权;执行主体;确权登记;发证
1.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目的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部农村和城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2)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通过依法确权发证,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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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影响
(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3)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3.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1)存在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的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与公路、水利设施等的界线难以确定.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等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纵观《土地管理法》、《水法》、《公路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均找不到“公路线路用地”和“水利工程用地”的明确定义,致使实地指界时难以进行.
4.解决建议
4.1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是农民集体,也就是一定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全体.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体制被乡、村、组体制所替代,不再有集体的劳动组织形式,原属于生产队范围的土地即转归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生产大队范围的土地转归为村集体所有,公社范围的土地则转归为乡(镇)集体所有,即分别为村民小组、村、乡(镇)各自范围的居民全体所有.集体所有制土地的重要性,在于它为每一个农村居民提供了平等获得生存保障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尽管还剩余少量集体土地,但这部分土地随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撤销,也不再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保障.这种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已经不再存在,但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这部分土地须经国家依法征收后,方可转为国有.也就是在还没有经过征收后,该部分土地尚不能确定为国有.建议该部分土地只调查、不发证,调查意见中说清该部分土地的有关情况.
4.2对于集体土地与公路、水利设施的界线问题,参照《公路管理条例》和《水法》等,建议按下列原则确定:国有公路、水利工程用地有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资料的,按照审批、登记资料确定权属.无审批、登记资料的,在农民集体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按以下情况办理:(1)公路用地,有保护网按保护网外缘定界;有截水沟或护坡的按截水沟或护坡的外缘定界;无截水沟或护坡,有行道树按行道树外缘定界,无行道树按公路缘石外缘定界.(2)水利工程用地:有河堤的,以两侧河堤的外坡脚定界;无河堤有护岸的,以护岸上沿为界;无堤岸的以天然河岸定界.
5.结束语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打基础、立长远的系统工程,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时间紧迫,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繁重艰巨,历史遗留问题繁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新要求,更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发挥政治智慧,确保如期实现“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为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夯实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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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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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19-2737(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