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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新型企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还很薄弱,同国外一些竞争能力很强的企业相比有明显的差距.本文对从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分析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全面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能力,从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提出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措施与对策.
【关 键 词】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司法保护;激励机制
温家宝总理于2004年6月在青岛考察时明确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发出“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号召.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总体来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还很需要提高.
一、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综述
(一)国外
亚历山大·I·波尔托拉克(Alexander I. Poltorak)博士和保罗·J·勒纳(Paul J.Lerner)博士(2004)认为,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研发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审计和搜集情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许可使用.Furman Porter and Stern (2002)、Gans and Stern (2003)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论证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是创新绩效(以全球专利测量为例)的一个关键驱动因素.Lang (2001)认为,专利的管理能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1].Josh Lerner研究发现,在对美国马萨诸塞州530家生产企业的研究显示,有40%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
(二)国内
何敏(2002)提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管理的规范体系.张清奎(2010)认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 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竞争的主要手段.冯晓青 (2005)认为,企业要综合、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知识产权与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最大程度地获取竞争优势.徐明华、包海波 (2003)认为,国内企业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发展趋势,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陈燕(2005)认为专利情报分析战略包括:企业现有专利技术分析和竞争情报分析两方面.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国家层面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
为了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发展,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1)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滞后.近几年来,随着知识和信息生产量的增加、扩散速度的加快,高新技术不断涌现,有的高新技术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2)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中仅规定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五十万元,而没有规定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我国专利法也仅规定法定赔偿最低限额一万元,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规定为一百万元.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的成本比较低、获得的利益却很大是导致侵权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3)禁令、临时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强.(4)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在专利申请中浅尝辄止.
2.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首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分散,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不利于整合执法资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外,还涉及的部门有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等,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多头执法、有利益都管而没有利益都不管的情况,使得企业经营者无所适从.其次,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存在,在被侵权后造成维权困难.第三,知识产权执法手段严重不足,特别是行政执法经常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局面.行政执法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无法对侵权者实行毁灭性的打击,挫伤了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的积极性.第四,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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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保护不力
实践中,专利侵权案件和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多数都是原告败诉,某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一位法官说他审理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原告几乎没有胜诉的.究其原因,主要是举证难、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和法官的专业水平不高.国内也有不少企业认为打官司费用高、时间长、赔偿金额低,明明知道专利权被侵犯也不愿意打官司,甚至有些企业因为得不到应有保护,不愿意申请专利[2] .目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还远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现象十分严重.在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上,公、检、法部门存在较多歧义,难以形成合力,削弱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此外,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立案的门槛太高,刑罚震慑力不够,甚至还存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放纵犯罪的问题.
(二)企业层面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意识淡薄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所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科研体制的影响,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重视发表论文和科技评奖,而不重视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观念淡薄还表现在,企业不仅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重视别人的知识产权,山东省的一项调查表明:一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现象[3].知识产权观念淡薄已经成为困扰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2.对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不够
世界上每年有百万项专利技术公布,对创新是个难得的信息宝库.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专利文献中包含了世界上95%的研发成果,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情报,不仅可以缩短60%的研发时间,还可以节省40%的研发经费[4].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对专利文献利用得不够,相当一部分企业科技人员在选择和设计科研课题前,由于没有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导致重复研究,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3.缺乏有效调动发明人创新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虽然大多数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激励机制, 而且能够依照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给予发明人奖励, 但奖励的落实程度不够, 部分企业仍习惯于单一的科技奖励制度, 发明人的报酬与知识产权的创造及收益关系不大, 科技人员的绩效考核与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无关, 这就大大降低了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5].
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国家层面的原因
制度缺陷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国家在法律、政策方面没有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取得的收益,导致企业缺少积极性.
(二)企业层面的原因
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知识产权管理战略.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863”计划仅 20%的成果申请了专利,多数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布于众,有些成果是国外还没有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为没有申请专利而拱手让人[6].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受到企业极大重视,被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缺乏,导致部分企业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管理产生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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