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怎样看待法律不能改变习惯相关论文格式模板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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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强大的社会习惯并非现在的一纸法律文书就可以任意改变的,同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受西方的影响很大,与我国传统处理纠纷的习惯必然存在冲突,只有促进两者的和谐统一才避免全面借鉴和引入西方法律制度时所遭遇的某些困境.

关 键 词:法律习惯统一融合社会学家萨姆纳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那就是“法律不能改变习惯”,“法律必须与习惯相适应”,“立法必须在原有道德中寻找立足点,必须与道德相一致.”他认为,法律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习俗的产物,深深地植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但又无法改变这个社会发展的过程.如果法律背离了习俗、习惯和道德的,那就像一堆废纸一样.如果任何人企图制定和执行与习俗、道德相反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行不通的.但是,立法者虽然会最大限度地依据社会现状制定出符合社会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难免会遇到与社会习惯的冲突.我国现在是大陆法系国家,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思想对我国的法律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现实是中国已经形成了几千年传统的社会习惯,对我国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一定基础性的作用,我国法律和习惯的矛盾和冲突就凸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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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强大的社会习惯并非现在的一纸法律文书就可以任意改变的.从春秋战国的“铸刑鼎”事件开始,中国就开始拥有成文法典,随着中国古代封建历史的发展,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也不断进展,中国形成了独立而完备的封建法律体系.在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制史中,习惯一直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在“以礼入法”“法律不外乎世理人情”的指导思想下,国家法中,存在着大量由伦理道德升级而成的法律规范.由于儒家文化在几千年间在中国社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儒家化的法律也成为统治阶级巩固政权稳定的工具,随着时间的推移,儒家伦理道德的标准融入广大人民群众的血液之中,民众也逐步接受和认可了儒家化了的法律规范,成为解决纠纷、判断是非的依据.这种具有上千年传统的规则体系,其在中国广泛而强大的社会基础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文明的进入,中国在法制建设上逐渐废除原有的规则体系,开始向西方文明模仿,依照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逐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但是具有西方本质的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制度从进入中国到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本建成,也就仅仅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而且中间几经更迭,波折不断.但是建立在西方文明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用这一百多年的时间去冲击我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对于作为传统文化其中一种的社会习惯,进行自上而下式的改革,其冲击力到达社会底层之后,就像强弩之末,力量毕竟有限.在历次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旧的司法体系被彻底打碎,党的政策成为社会治理的通用和最高法则.习惯在许多地方被认为是“四旧”的一部分遭到批判.但是,在社会的底层,习惯还顽强地存在着,具有超越于改朝换代的顽强生命力,不会因为一纸外来的法律文书而轻易地改变,尤其在具有八亿农村人口的中国,很多人即使不懂得法律,仅利用对各种习惯、礼仪、风俗、禁忌等的了解和执行,便可以恰当地处理各种社会事物,并且受到大环境的认可.

其次,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受西方的影响很大,与我国传统处理纠纷的习惯必然存在冲突.我国的法律体系大量借鉴大陆法系,没有习惯和习惯法的地位,在司法层面上经常会遭遇社会民情习惯的困挠.但是大陆法系是建立在欧洲民事习惯和习惯法基础之上的.这如以上所言,我国中华法系基于自身的传统文化和习惯,本身拥有自己自己根深蒂固的基础,但民国以后基本放弃.如今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虽然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但是更多的还是大量复制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原则.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开始,西方的民主法治就开始起源并开始逐步发展,西方早期的思想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等,对西方法律指明了发展的方向,这个方向是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的.西方法制差不多与中国法制在不同的地域各自经历了几千多年的时间,形成了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体系.西方文化是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基础之上形成的,因此西方法律制度的引入也必然会与我国已经成为习惯的传统性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矛盾和冲突.在中国现在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我们还将会不断地遭到习惯、习惯法与现代法制观念和体制的矛盾与冲突,这种冲突源于西方法治传统和中国文化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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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只有促进两者的和谐统一才避免全面借鉴和引入西方法律制度时所遭遇的某些困境.伯尔曼先生曾说“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法律有助于以上这两者的整合.”这说明,法律与习惯是可以相互包容和整合的.我们都知道,在现代社会,习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也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比如在世界民法文化中,有一条被许多国家所认可的民事法律原则,即“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当司法过程中出现法律尚未能涉足的领域或问题时,允许法官依习惯处置.在有些国家,这成为一条法律的明文规定;在有些国家,这只是一种法理上的解释.但在司法过程中,此种情况却十分常见.虽然现代法律的发展已经十分的全面和完备,但是也难以涵盖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这也是法律所存在的缺陷之一.因此,我们应当对习惯引起足够的重视,要认识到习惯是弥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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