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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当前消防监督检查现状的阐述,从消防监督检查机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消防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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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消防监督检查;对策;安全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1.61 概述
我国的消防监督机制,以四部消防基本法规为标志,经历了四个阶段,为保障当时的经济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现行消防监督体制,这个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服务的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消防监督的需要,甚至制约着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消防监督体制,以促进消防工作的发展.
2 消防监督检查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消防监督检查的演变主要可分为四阶段:第一阶段从1957年颁布第一部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到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消防检查是一种公安消防机构包揽式的模式,消防监督检查渗透到单位内部管理的每个角落,在检查方式和所起的法律作用上与单位自身的防火安全检查没有明显的区分.第二阶段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出台,消防监督实行定期检查,是一种固定帮扶式的检查模式,它首次确立了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地位,区分了消防监督检查与单位内部防火检查职能,但在法律责任上还没有完全区分.第三阶段从2002年5月1日公安部第61号令颁布实施起,消防监督检查主要是对重点单位的定期抽样监督检查和对非重点单位的不定期抽样监督检查模式.第四个阶段是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它的出台弥补了以往在消防监督过程中的很多弊端,更加适应了现阶段的经济发展需求.
3 现行消防监督检查机制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现行的消防监督机制,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形成的,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严重滞后于经济建设,虽然经过多次更改,但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制约着消防工作的发展,甚至是阻碍着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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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消防监督检查机制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适应
(1)行政审批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业事务包办的产物,实际上是政企不分的一种表现形势.如建筑消防审核和开业检查,消防监督人员依赖一种僵化、呆板的消防技术规范来要求企业设置几个消火栓,几个灭火器,以及放置在某某位置等等事项.从而包办了应当由企业自己做主的事项,这就制约了企业的自主意识和创造欲望,没有人愿意浪费时间和精力,与固守规范的消防监督人员探讨如何才能别出心裁地将消防工作做得更好,因为这是徒劳.甚至有的图纸设计直接提出,“消防设计以消防部门意见为准”,“消防产品必须消防部门指定才行”等等不负责任的文字说明.更有甚者,干脆不做消防设计,由消防部门指出或者指定以后才做补充.这样,应当由企业完成的事成了消防监督机构的事,从而也膨胀了消防机构的权力欲望,极易滋生诸如指定工程、指定产品等现象的产生.因此,消防社会化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演变为消防淡漠意识社会化.
(2)消防专项治理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反映的是政府的长官意志,而不是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某一起火灾的发生,是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条件下,偶然性和必然性结合的产物,但并不具有普遍性.然而,政府或者上层消防部门却能够通过某时某地某一起火灾,发动一起声势浩大、旷日持久的消防专项治理活动,而并没有通过科学的预测和推理,只是被火灾牵着鼻子走.发展到基层则更是铺天盖地,草木皆兵.于是,发现隐患多少条,整改多少条,处罚多少家,停业多少家,等等数字满天飞,一场又一场的“浮夸风”此起彼伏.消防监督部门不辞劳苦地为企业查找隐患,企业不堪重负地为消防机构配合检查,同样是事无巨细地要求企业如何配置消防器材等等,这种做法劳民伤财,出力不讨好.这种形式主义使得消防机构疲于了之.这也给个别素质不过硬的消防监督人员和部门提供了生财机会.难怪老百姓对消防专项治不理解、不支持,认为消防部门只不过是推销自己的灭火器而已.
(3)消防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消防工作大包大揽,使得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成了消防监督部门自己的事.消防法规规定,消防部门必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和复查,有的消防法律文书甚至要求消防监督人员提出整改方案.这种大包大揽的做法养成了单位的严重依赖思想然不用去管,即便是发现了,也并不是愿意立即改正,等消防监督部门要实施惩罚措施时,才勉强应付一下,以图了事.这样,消防机构发现一点,单位不一定就能整改一点,消防机构发现不了,单位就绝对不会改正.消防机构人力有限,当然有多少人也不够用.从而造成了消防监督机构孤独地跟火灾隐患做斗争的英雄场面,可歌可泣、可悲可叹.
3.2 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消防法》的条款内容带有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在许多方面做出的规定可操作性差,不易落到实处,迫切需要对这部分条款内容做出重大调整.
3.2.1 防火安全责任制不易落实
消防法规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表现在:
(1)没有建立系统的国民消防教育体系.《消防法》明确规定“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但从我国教育现状来看,由于没有配套的措施,这一规定无异于一纸空文.消防教育没有从实质上纳入国民教育,是我国国民对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根本原因.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领导干部,甚至是相当一级的领导干部,在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极其贫乏,决定了他们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认识的局限性,因而使责任制往往流于形式,无法得到落实.
(2)没有设定强有力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障.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是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防火安全责任制是一种社会责任,一旦落不到实处造成危害,那是任何手段都无法挽救的.设置如此轻微的处罚,只能起到警示作用,根本无法保证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且给予行政处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也难以操作.而且对于政府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等的消防工作职责,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本没有任何保障条款.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