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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对外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此举标志着,历经4年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式进入实施期.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表明我国正在从国家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战略高度看待知识产权工作,以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做好知识产权政策与经济、科技、文化等政策的衔接为核心,为我国自主创新、文化事业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纲要》是这一战略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纲要》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有特别深远的意义.
有鉴于此,本刊自本期起,每期将挑选《纲要》中一个部分为专题进行研讨,力求对读者有所帮助,为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对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尽自己绵薄之力.
――编者
近年来,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在我国日显突出,我国产业界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反映日益增多,要求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通知(国发[2008]18号),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是我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文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战略部署.《纲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在“序言”部分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现状分析中指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在“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部分,把“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作为近五年的目标之一;在“战略重点”部分,单独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五个战略重点之一,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本文结合《纲要》的规定,就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形成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
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并无具体规定,我国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
在理论上,总的来说,我国学者都认为,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最早可以溯源到罗马法的规定,目前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基本的法律观念,是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的行使也应当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但是,具体到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学者的认识就有较大的差异:如我国学者王先林认为,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而知识产权学者李明德却撰文指出,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指专利权滥用,随意主张权利并非滥用知识产权.竞争法专家黄勇在中国WTO研究会2008年4月主办的“中国《反垄断法》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专题研讨会”上也提出,“反知识产权垄断”不是一个想当然的问题.只有在“滥用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才适用反垄断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在实务中,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产业界等有关方面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实践中往往把行使知识产权可能涉嫌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利用知识产权救济手段可能涉嫌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甚至恶意骗取知识产权的行为都笼而统之地称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我认为,上述理论观点和实践从不同方面揭示了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本质,都有一定道理.综合分析,所谓的知识产权滥用有以下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滥用以权利人合法拥有知识产权为基础.只有合法拥有权利,才可能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产生滥用权利的行为.虚假的权利根本谈不上滥用.因此,恶意骗取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构成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二是知识产权滥用在法理上表现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合理地损害了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各种具体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的取得与权利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的合法取得并不排除权利的行使需要受到制约.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知识产权法取得合法权利后,行使权利还需要受到知识产权法以及民商法、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制约.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具体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情况:如果行使知识产权违反了竞争法的规定,就构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如果违反了民商法的规定,就应当按照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本质在于权利滥用,而不是权利本身的特殊性.就权利滥用而言,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并无本质区别.无论是行使知识产权构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还是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救济手段,其行为的特点都在于行使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不是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权利,行使其他民事权利也可能构成相同的违法行为.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产品实行过高定价、价格歧视或者掠夺性定价可能构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他人进行诉讼威胁或者恶意诉讼可能构成滥诉行为的情形,在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使过程中也完全有可能发生.因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应当遵循禁止权利滥用的一般规则,主要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各种具体违法行为追究责任,而不是就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设定特别的禁止权利滥用规则.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可以从法理和法律两个层次进行理解.从法理上看,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合理地损害了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可以称为知识产权滥用;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合理地损害了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才构成知识产权滥用.两者的差异在于:在法律上,一方的权利必然体现为他人或者社会的义务,一方行使权利的结果必然要求他人或者社会承担义务.行使权利不合理地损害了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违反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但这种行使权利不合理地损害了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和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无规定即为不禁止的一般法律原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理解为并不构成滥用.因此,法理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概念是一个更加广义的概念,泛指一切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合理地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对于法律上的知识产权滥用而言是一种可能的权利滥用行为;法律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专指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使知识产权不合理地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方面对滥用知识产权概念的不同认识,实际上是在不同的层次讨论问题,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认识并无本质的不同.对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法理分析为我们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是我们的立法目标.《纲要》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文件,更多的是从法理层面上使用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分析哪些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合理地损害了我国企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何从法律上防止这些行为的发生.
(二)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形成
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在20世纪初期,在一些较早建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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