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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国实用新型制度的讨论一直是近年课题研究的热点.为了更系统、更集中地反映这些研究成果,本刊特邀请实用新型审查部研究处同志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和韩国的实用新型制度并进行了整理,以期使读者能够获得最全面、最直接的信息(本期先介绍日本).
1905年,基于产业政策的需要,意识到有必要设立积极保护和奖励本国小发明的制度,日本借鉴德国的实用新型法,制定了实用新型法,采取实质审查制度.
日本的实用新型制度经历了1921年、1959年、1970年、1993年、2004年五次修改.其中,以1993年的修改变化最大,1993年日本实用新型制度由实质审查制度,改为形式审查制度,采用无审查/事后评价型新实用新型制度.并且对实用新型保护期进行了调整,1993年前日本实用新型的权利存续期间为10年:修改后,将实用新型的权利存续期间缩短为申请日起6年.1993年的实用新型法修改后,实用新型的申请量骤减,到2002年仅有8000多件申请.因此,日本出现了废止实用新型制度的呼声.2003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定了《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其有效利用相关的推进计划》.基于该计划,日本专利制度小委员会实用新型工作组提出了《提高实用新型制度魅力》的报告书.根据该报告书,2004年,日本对其实用新型制度进行了第五次修改,并在2005年4月1日实施,即现行的实用新型制度.
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根据日本实用新型法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日本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为:“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两者结合作出的技术思想的创作”.用我们通俗的说法就是,只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而且保护的产品还应当是第三人从外部能判断其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