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中国专利制度的叩门人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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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之门被改革开放的大潮冲开的,改革开放见证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改革开放50周年之际,本文作者以当时亲历者的身份,回顾了当时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作出巨大贡献的3个叩门人,其实,他们只是许多人中的三个杰出代表,分别代表了民间、官方和国际三个方面.在他们作为开路先锋的后面,有许许多多的中外人士为推动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作出了不懈努力等

――编者

一份不同寻常的外交照会

1973年年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一个商会性质的非政府机构,奇怪地收到了一份从外交部转来的一个国际组织给中国政府的照会,并被外交部要求对照会内容提出处理意见.这个国际组织就是现在广为人知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照会内容是邀请中国作为观察员参加该组织于1973年11月19日至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领导机构第4次系列会议.贸促会收到这个照会后,责成其下属的法律事务部处理此事.

一份来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外交照会,为什么会被转给非政府机构的贸促会去处理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当时我国的知识产权状况说起.

1973年,我国除了对商标有非常有限的保护之外,在知识产权的其他方面都没有实质性的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主要领域,我国在当时既无专利法,也无版权法,当然也从来没有负责专利和版权保护的主管机构.在促进发明活动方面,当时有一个于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可以申报发明奖励,核准后授予发明人证书.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分10000、5000、2000、1000及500元五等),但发明成果属国家所有.我当时在贸促会法律部商标代理处从事涉外商标代理业务,时有外国人来函询问我国对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我们的通常回答便是我国没有专利法,但可根据《发明奖励条例》申报发明奖励,结果是很少有外国人觉得值得费神再次询问.同样,这个《条例》对中国发明人也没有什么吸引力,因为即使有人获得了发明奖励,在那个“大锅饭”盛行的年代,人们的“你吃肉我啃骨头”、“你啃骨头我喝点汤”的思想相当普遍,结果使得发明人不仅拿不到原本就相当有限的奖金,而且常常要赔钱去搞一个最终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可被任何人无偿使用的发明.至于版权,我们当时对外国人的答复是我国没有版权法,但可以通过合同加以保护.当时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对知识分子的“知识越多越反动”等训斥声还不绝于耳,人们对敏感的版权保护问题常常讳莫如深,比对专利话题的忌惮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知识不能私有”成了人们无奈的“共识”.回头再看看1973年时仅有的商标保护.当时,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尽管并未废除,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工商总局)下属的商标局实际上已不再办理商标注册.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和冲击,工商总局在文革开始后不久便停止了商标注册业务.当时我国与英国,瑞士、瑞典、丹麦、芬兰、捷克、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八个国家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国内商标注册工作的停顿,不仅使外商深感不便,也影响到我国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的有效注册.此事后经外贸部报国务院批准,于1971年决定涉外商标注册业务由贸促会以工商总局的名义代管,工商总局有关商标注册的印章也交给了贸促会,贸促会既当代理,又负责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以及最终对是否颁发注册证作出决定.鉴于这种状况,这份照会被转到贸促会处理.当时贸促会几乎成了在我国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唯一机构.

任建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第一位开拓者

任建新时任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部长(后担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目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当时几乎是一片空白的状况,任建新深感不安.长期从事法律和国际贸易的实践告诉他,中国如果不完善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人们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将无法得到充分鼓励,外国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将无法律保障而困难重重,中国在技术领域的更快发展将受到阻碍,中国出口商品在结构上从初级产品向技术产品的过渡将无限期推迟,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将难有实质性的突破等所有这些让任建新在看到这份来自WIPO的照会时眼睛一亮,他迅速意识到这是一次了解国际上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以此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难得机会.同时,他也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领域相当广泛,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时候,必须找到一个切入点或突破口,以此影响和推动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发展,他当时不假思索便选择了专利领域这个突破口.专利制度在当时是一个令人“谈虎色变”的领域,围绕这个制度在我国早已筑成了一个“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顽固堡垒,但人们私下里还是有许多不同意见.我国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是没怎么实施便废止了,之后又于1963年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这些反映出建国以来人们对专利制度的“欲迎还拒”的矛盾心理.然而,1963年《发明奖励条例》宗旨(第一条)中所述的通过鼓励发明来“促进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毕竟代表了人们的普遍愿望.任建新认为,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而且他也坚信我国早晚要建立专利制度.在这个信念驱使下,任建新决定立即写报告,建议由贸促会组团参加WIPO领导机构会议,借此了解有关国家的专利制度及其作用.

当时我是这件事情的具体办事人员,在为上述报告所准备的有关材料中,我把“intellectualproperty”译成了“知识产权”.当时,日本和我国都已将1883年的“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译成《保护工业所有权巴黎公约》.我未将“property”译成“所有权”而译成“产权”,主要是考虑WIPO方面把“intellectualproperty”理解为继“动产”(movableproperty)和“不动产”(immovableproperty)之后的第三种财产.我把“property”译成“产权”而非“财产”,主要是因为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把“intellectualproperty”释义为包括文学艺术作品、发明,商标等在内的与之相关的权利.至于为何将“intellectual”译成“知识”而非“智力”,主要是考虑我国已将作为名词使用的“inteIIectual”普遍译作“知识分子”,而“脑力劳动者”的说法在我国并不太普遍.我曾就“知识产权”这个译法问过任建新和贸促会法律部的专家邰循怡和胡明正等人,他们似乎都未提出什么反对意见.至于后来有人说对是否译成“产权”两个字在贸促会内部有很多争议,且说争议焦点是“无产阶级是否应接受资产阶级的货色”,我对此并无深刻印象.我的印象是对“产权”这两个字有过议论,但没有人说不能把“propety”译成“产权”或“财产”,因为接受不接受知识产权制度与这个术语的译法并无关系,人们总不能因为反对资本主义而把“capiltalism”译成“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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