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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律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维权法律事务.我经常代表权利人,就他们的合法知识产权被非法侵犯的事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行政部门提出投诉.在十年的执业生涯中,我以亲身经历见证了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也积累了一些个人之见.本文试图通过一位律师的视角,对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这一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吸引更多的法官,律师、法学家、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对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更广泛更积极的研究和讨论.
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课题有很多,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课题来加以讨论呢当然,这一课题肯定是业内许多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但我想说的是,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决不仅仅是诸多重要课题之一,而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重要的课题!然而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政府,包括法官自己,却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无需多言.但是如何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却是众说纷纭,不一而足.在此笔者认为:只要我们的法官起到了他们能够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一定可以更加顺利地得以解决!
本文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上述命题.一、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能够起到的作用,二,法官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优势;三法官应该起到更大的作用.讨论将按上述顺序依次展开.
法官能够起到的作用
1 维护法律尊严,震慑侵权者.法院对各种侵权案件的审判,都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对侵权者都会有震慑.但是与其他侵权案件相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呈现出产业化、规模化,普遍化,反复化,顽固化的特点,仅凭一般的社会教化根本就不可能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蔓延和扩散.所以知识产权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的震慑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官们可以通过民事案件中的判赔和刑事案件中的判罚,使侵权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并震慑他们放弃继续侵权的企图.
2 使权利人获得足够的赔偿,体现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这一点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当权利人获得了足够的赔偿,才会有能力和意愿继续维权,而只有激发了广大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我们才能取得反侵权反盗版这场战争的最终胜利.要知道,权利人所面对的盗版侵权阵营往往财力雄厚,势力庞大,相比权利人自身原本就占有很大优势,如果再得不到法官判赔的支持,那么我们就不用期望胜利的到来了.
3 教育民众,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法官所判个案,都涉及具体的权利人和侵权者,其中不乏名人和著名的公司,这些案件往往广受媒体,公众的关注,因而更具宣传效果,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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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维护公平、合法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产业的积极发展.只有当侵权盗版者付出的代价高于正版经营者购买知识产权的代价,健康积极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真正建立起来.侵权盗版行为伤害的绝不仅仅是权利人,它也严重挫伤了正版经营者坚持正版经营的积极性,毁坏了知识产权市场合法公平的交易秩序.而失去了市场基础的知识产权产业,注定是发展不起来的,我国科技研发和文化创作水平的严重低下(与我国蓬勃发展的经济完全不相称),已经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而法官们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作出的民事判赔和刑事判罚,不仅能够对侵权盗版者产生震慑作用,同时也可以产生对权利人和正版经营者的巨大鼓舞作用,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他们继续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知识产权产业.
5 促进知识产权立法的良好发展.知识产权永远和创造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创造的目的和结果就是产生新事物,因此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也总是需要与新事物打交道.知识产权立法永远跟不上知识产权产业的升级换代.因此如何将知识产权法律中永恒不变的原则适用到具体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去,并反过来推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一直都会是知识产权法官们需要面对的一个课题.与其他审理非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们相比,知识产权法官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更加明显,司法推动立法的作用也更加明显.
法官在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力量中的独特优势
1 更具公正性.与政府各主管部门相比,法院无疑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因为政府各主管部门总是与其主管的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多企业从当初的审批成立到每年的年审,可能都要通过这些部门.另外,这些主管部门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部门利益,严厉地反侵权反盗版,是否一直符合他们的部门利益,就很难说了.而法院的公正独立性,相对而言,就要高许多.这也是我多年以来从事反侵权维权工作的切身体会.
2 更具规范性.与行政投诉程序相比,法院的诉讼程序要规范、透明得多.法院的诉讼程序有民事、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各地.各级法院都在统一执行,而行政投诉的程序,由于各个部门各个地方不尽相同,加之即便是同一地方政府的同一部门,因为不同的受理官员对程序的把握,甚至同一位官员在不同的时间或者针对不同的投诉对象,都有可能出现很大的不同.这使得权利人很难对自己的投诉行为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3 更具严肃性.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相比,无疑具有更高的严肃性.首先,行政部门就其受理的投诉,往往非常吝啬于发出任何书面的行政决定或者答复.其次,即使发出了,它们的法律效力也远逊于法院的裁判文书――那可是能够用来马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部门对一些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理有许多到最后是不了了之的.
4 对权利人的保护更有力.行政部门一般侧重于对侵权者的处罚,对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他们往往爱莫能助,从侵权者处收缴来的罚款或者非法财产,也只能上缴国库或者收归行政部门自己,不可能发给权利人.而法院的判赔则能够使权利人获得补偿,从而增强权利人维权的信心.
5 可调动的资源更加强大和广泛.法院系统中,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知识产权庭,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现在还有越来越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了.而每个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至少有一个合议庭三名法官可以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样算来,全国有近千名法官在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是一支非常庞大的力量,因为他们是近千名法官,不是近千名办事员.近千名主审法官就意味着有近千名立案庭的法官,近千名执行庭的法官和近千名书记员在配合他们工作,这还不包括刑事案件中配合工作的公安局干警和检察院的检察官;而且这一队伍覆盖全国各地,均在按照统一的法律和程序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由于法院除了可以使用本身的资源以及协同部门的资源而外,还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权利人和律师甚至调查公司的力量.权利人要来起诉,首先必须由自己或者聘请调查公司调查清楚侵权事实和侵权者,律师则会按照法院的要求将材料组织清楚,配合法院审理案件.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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