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援助类论文范文集,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困境与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援助类毕业论文格式,关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困境与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规及法律知识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法律援助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我国法律援助在制度层面存在援助对象、范围较窄和援助方式单一的问题;在基层,还存在援助经费短缺、现有法律援助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同时,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明确,队伍不稳定也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相关立法,加大政府部门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等是解决困境的主要途径.

[关 键 词]法律援助人权保障经费投入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是指各国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致沦为空谈,它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法律的终极关怀,是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也是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一项重要标志.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已有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制约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继续发展.本文从分析基层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拟对基层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作些探讨.


本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benkelunwen/060431078.html

一、基层法律援助实践的现状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3年生效至今已有八年时间,从我国法律援助的成果来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对来说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制度层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条例》所规定的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相对国外都比较狭窄.其中,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尽管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我国的具体国情,但不够清晰,且范围较窄,经济困难的标准也过高,导致我国很多群体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其次,就援助的案件范围来看,不可否认,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相对以前扩大了一些,但有一个严重不足就是刑事法律援助介入时间太迟.《条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实践中,很少有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申请获利法律援助,甚至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依然享受不到其应有的权利.受指派的律师大多是在庭审开始前几日接到通知,很难有足够的时间为庭审好充分的准备,因而法律援助的效果自然差强众意.至于民事方面,法律规定仅限于那些涉及受援人基本生存权利和基本生存条件相差的权利,且明确规定不包括经济案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将经济案件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显然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二)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法律援助是一种社会服务活动,尽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要有一定的服务成本做基础.然而,在基层实践中,普遍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某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根本未列入财政预算,仅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律师业务早已进入市场化运作,法律援助工作没有财政提供的经费作为基础,仅靠律师的个人品性作为支撑恐怕很难维持长久.因此,有些地方就出现了有偿服务和变相收费,甚至虚设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人员,也不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有些地方财政尽管有拨款,但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只解决了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和办公经费,而没有解决法律援助的业务经费;或者所有的经费只是机构建立时的启动经费,缺乏后续的援助业务经费.有些地方的财政拨款甚至被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占用,法律援助经费得不到合理使用,不能做到专款专用,严重妨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困境与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法律援助相关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函授毕业论文、学院学士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65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总结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目录、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此外,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也是经费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指律师义务办案)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三个基本来源.上文已述,法律援助经费在一些地方还没能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导致法律援助经费成为无源之水,只能靠挤占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微薄的办公经费为继,显然难以持久.而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很少,或者几乎没有.

(三)基层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历来缺乏法治的传统.在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之间、群众与有关组织之间一旦发生冲突或纠纷,往往是请声望较高的长者以人情事理、风俗习惯来调解和缓和,以保持秩序的稳定,而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去明辨是非.正是这种历史传统,使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进而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尽管普法教育在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在基层的效果并不明显.

(四)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受经济条件影响,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一直存在城乡差别,在城区宣传的较为广泛,且援助机构亦都设置在城区,而针对基层的宣传较少,因为基层物质条件相对落后,甚至援助机构认为广泛宣传恐怕会有引来更多的群众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援助机构由于人员较少而应接不暇.

(五)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缺乏有效地配合与衔接

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受援人的律师费、代理费外,还应包括减、免、缓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者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免缓交诉讼费有一定的难度,往往得到司法救助的可能性较小.就目前情况看,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减、免、缓交诉讼费,最终导致部分当事人因缺钱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