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类硕士毕业论文,与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相关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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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我国老龄化的社会现状和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缺失的立法现状,我国亟待建立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在构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贯彻人本位的法律理念,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实质的保障.

关 键 词 :监护,老年人,老年人监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8-0000-01

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 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1根据联合国的定义标准,凡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7%以上的称为“高龄化社会”,超过14%以上的称为 “高龄社会”,超过24%以上的则称为“超高龄社会”.2按照这一标准,我国已经进入高龄化社会,伴随着这一社会现状,我们亟待完善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一、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

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监护制度的对象、监护人的范围、职责、监护及被监护人的条件,权利及义务做了相应的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对于被监护人的范围做了规定.即监护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自然人之所以被民法置于被监护人的地位,是因为其民事行人能力的不完全.从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中可见,对于成年人的监护对象仅限于精神病人,并没有把在一定程度上民事行为能力有缺失的老年人作为监护对象的相应规定.

根据我国历年人口普查数据公报显示的数据,我国65岁以上老人的人数占社会比重越来越大,并且这个比重正在不断上升,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中,65岁以上人口的比重相较上一次人口普查,上升了1.39个百分点.3第六次的就提高到1.91个百分点.可见我国的老龄化状况已经越来越严重.我国老年人人口数量已经越来越庞大.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但是这条规定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做具体的制度规定.另外在第十一条中对于老年人赡养人的规定比较笼统,未对其他负有法律责任的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再次,在这部法律中,对于不同老年公民的具体情况没有考虑周详.例如,在老年人由于自身疾病等情况使得自身的行为能力缺失的情况下,其民事活动效力及财产保护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我国亟待修改和完善老年人监护立法,构建起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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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

(一)德国

1990 年德国联邦国会通过关于改革成年人监护和代管的法律对有关成年人监护及保护制度进行改革.废除了禁治产宣告制度,同时将相应的监护制度中的监护和辅佐合并为照管制度.

新的制度的进步包括:首先,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将身体有障碍者也列入了保护的范围.其次,在新的照管法中规定,照管人的选任由监护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被照管人有权参加并具有决定权.再次,新的制度中,保留了被照管人的行为能力.

德国的改革后的照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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