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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审理少年刑事案件,一定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在审理案件中,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另一方面要注重教育环节,原则.同时,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础上,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多管齐下,齐抓共管,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效统一.
关 键 词 少年审判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29-02
我国少年法庭诞生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挽救了一大批失足少年,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法制,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所以取得如此好的效果,就是坚持了少年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严格依法办案,在审理环节上切实维护青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少年审判的目的,就是在于通过法律途径,惩罚犯罪,挽救失足少年,教育广大青少年.因此,在审理案件中严格依法办案,注重办案效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而衡量少年审判的质量,既看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又要看在办案中是否做到了寓教于审,法庭教育是否取得实效.
第一,切实保障少年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既做到对犯罪青少年进行惩罚教育,又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要坚持在开庭审判前,认真查阅检察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家访.对每起案件,在向少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时,就告知他们的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例如辩护权,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少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不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应耐心向他们讲法律规定,仍不委托辩护人的,依法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等权利.在办案中,法定代理人的这些权利都使之得到有效行使,充分发挥其在法庭审理中的教育感化作用,促使少年被告人认罪.另外,在庭审中,注意提高语言艺术,要求审判人员语气平和、文明,不讽刺、不挖苦、不贬低少年被告人,对其正当的辩护不予训斥,法庭不站庭,这些都能减轻、消除少年被告人对法庭的恐惧、疑虑心理,及与审判人员之间的对立情绪,为少年被告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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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把好少年被告人的犯罪年龄关.被告人年龄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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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将寓教于审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核心就是通过既审又教,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有效的矫治,切实帮助少年罪犯改过自新.为此,从四个教于环节抓起.
1.庭前教育环节.就是再向少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了解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思想认识,教育其在庭审中如实陈述犯罪事实.
2.开庭审理中穿插教育环节.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少年刑事案件,在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注重教于环节.例如,在法庭调查宣读证据阶段,让控方有意识地宣读一些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肉体痛苦的证明材料,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材料,让被告人认清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社会造成的危害.在法庭辩护阶段,充分发挥公诉词、辩护词的教育功效,着重把案情和被告人的思想演变结合起来,启发被告人思考犯罪原因.
3.注重宣判教育环节.宣判时,因为涉及到少年被告人的实体处理,或大或小都会引起被告人的思想波动,因此宣判后,及时向被告人讲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使他们心服口服.对于宣告缓刑、免刑或判刑轻的少年犯,着重讲明国家对他们的特殊保护政策,消除其侥幸心理.对投案的少年被告人进行疏导教育,换起他们的良知,鼓励他们努力改造,早日成为新人.通过推心置腹地帮教,绝大部分少年被告人能接受教育,认真改造.
4.加强庭后的跟踪教育环节.实践证明,对已判处缓、管、免或投入劳改场所的少年犯进行跟踪帮教,也起有积极的作用.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与少年犯家长签订落实帮教协议,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再则,与管教机关结合共同做好投入劳改后的少年犯的改造挽救工作,鼓励他们学文化、学技术,认真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为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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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寓教于罚,适度量刑.未成年人涉世不深,辨别是非能力差,具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特点.所以对少年犯应着重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处以刑罚只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刑罚得当,就会使少年犯心服口服,从思想上认识的罪有应得,以后再不敢以身试法.反之,轻则放纵犯罪,重则使少年罪犯心理失衡,产生抗拒改造破罐破摔的心理,这样就达不到教育目的.因而在对少年犯量刑时,坚持适用刑罚个别化原则,既要考虑案件性质犯罪行为,又要其是否系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一贯表现等情况,给予正确的量刑.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普法宣传,预防青少年犯罪
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使青少年犯罪降到最低点,少年法庭在做好少年刑事案件审理的同时,还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治理.
第一,在社会上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向广大市民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少年审判的工作性质.与电台等新闻媒体联系,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报道,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犯罪有足够的认识并重视.
第二,将普法教育工作向前延伸到学校.经常到学校为学生上法制课,向学生进行普法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根据学校存在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等现象,为在在校学生说明犯罪行为给家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教育青少年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在学校组织形式灵活的校园法制第二课堂活动.通过组织学生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讲座、讨论会、模拟法庭等活动,使学生更直观地得到教育,法律知识在不知不觉中渗透到他们的头脑中,法制观念也在潜移默化中建立起来.
法律效果的好坏是社会效果的基础,社会效果的好坏才是少年审判的归宿.因此,少年犯罪案件需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携手,一方面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及思想道德的教育,用各种方法、形式对他们进行启发、诱导、鼓励,把他们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较为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肖扬.少年审判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省略.
[2]邹碧华.少年法庭的创设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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