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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于最低消费,理论界的认识可谓大相径庭,一种观点认为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最低消费时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自身经营的生产成本以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的自主定价行为.在文章中,拟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阐明最低消费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关 键 词 ]最低消费;消费者;经营者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19-01
在餐饮业中,最低消费是指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时,经营者事先已设定了一个金额标准,消费者的消费未达到或恰好达到该标准时按该标准收费,消费超出已定标准时补收费用的情形.通常情况下,设置最低标准的场所都比普通大厅高档、豪华,服务的质量更高.设置最低消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经营者为满足特定消费者的需要,根据自己的市场定位和社会的供求状况进行的经营定价行为.但是,实际生活中,部分消费者为了达到最低消费的金额而不考虑自身实际的能力过多的点菜,结果造成了严重浪费.
为什么要写民事法律关系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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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geshi/414434.html
一、经营者具有自主定价的行为
《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除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自主定价是经营者的权利,具体来说,经营者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及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按照市场调节形成的竞争和价格机制自由的制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公平竞争,只要经营者没有《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的行为,政府就没有理由对其定价行为实施打击和干预,如果部分经营者未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价值规律对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合理定价,在竞争中会逐渐失去优势,以至被淘汰.可见,部分餐厅设置最低消费是其行使价格制定权的行为,其从个别餐厅发展到被纷纷模仿,正是其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满足了特定的消费者的需求.观察大部分存在最低消费的餐厅,不难得知,最低消费区域通常是豪华包间,配备有专门的服务人员,其档次和品位与普通大厅的有显著差别.其实,餐厅设置最低消费是消费者需求的产物,对于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其消费需求存在明显差别,普通消费者更关注物美价廉,而部分消费者更关注消费的档次和品位,经营者正是整合了不同层次的消费者的需求,将有限的空间分割为普通大厅和高档次的最低消费区,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经营目标.
二、消费者就餐的法律关系分析
首先,消费者在餐厅就餐,实质上是和经营者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是合同行为.餐厅开点营业,并将其菜品价目表明示于其餐厅内醒目的场所,是要约行为,消费者选择特定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