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类有关硕士论文格式,关于如何做好法律监督相关学年毕业论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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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所检察工作中,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在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以及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往往出现对二者的性质、地位、适用范围认识不清,导致二者混用的局面.其中主要是以书面检察建议代替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比较突出,既限制了二者职能作用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所检察工作的严肃性与规范性.因此,正确认识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深入探讨二者的法制化、规范化问题,对于进一步强化监所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监所检察工作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相关规定散见在各个法律法规中,但没有一个明确了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概念和区别,这也是导致使用上混乱的主要原因.在现有法律法规中,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来源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而检察建议虽然已经逐渐成为检察工作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涉及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却很少.散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中.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但由于是内部工作规定,仍然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真正法律出处,同时也没有明确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之间的区别,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2.二者适用范围不明确

在实践中出现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混用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二者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用语.此外还有“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混乱.如在没收违法所得方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6条“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和第409条“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的不同规定,导致了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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