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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借鉴林肯的现代民主观,提出了“投资者导向”的会计信息披露理念.分析了选择“投资者导向”理念的原因,探讨了“投资者导向”与信息披露的内在联系,指出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拓展方向.认为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后,健全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然选择.
关 键 词 :投资者导向 信息披露 理念
屡禁不止的披露违规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未披露、未及时披露或虚假披露等)占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82.3%.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存在诸多问题,然而现有相关研究均未从根本的“导向”层面来研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因此本文试图从转变“导向”人手来探讨我国信息披露的优化问题.正如美国证监会前主席Arthur Levitt(2005)所说,“我们如何向投资者证明市场是公平的,我们强迫哪些拿了投资者钱的人讲真话,说出所有关于企业的真相.”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后股权分置时代,应倡导投资者导向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纵观国内外学者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研究,尚未涉及对于“投资者导向”这一概念的明确定义,更缺乏对基于“投资者导向”的会计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的探讨.因此,本文尝试借鉴林肯总统所提的“民有、民治、民享”理念(1983),对“投资者导向”进行界定,并且进一步探讨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所谓“投资者导向”,可以理解为:为了防止投资者被误导、操纵或者被欺诈等,构筑尊重投资者权利(为民所有),由投资者参与管理(为民所治),为投资者服务(为民所享)的以实现投资者权益为指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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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导向”理念的诠释
(一)为民所有(Oftheinvestors)――尊重投资者权利所谓“为民所有,就是要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充分有效地落实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四个方面:证券赋予的权利,如股票赋予的股权、债券赋予的债权等;信息知情权,即充分了解相关证券的各种公开信息的权利;证券交易权,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买卖证券的权利;交易选择权,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充分选择适合自己投资需求的证券品种、数量和交易方式的权利.“为民所有”就是指市场各方参与者都要尊重投资者的上述基本权利.
(二)为民所治(By the investors)――由投资者参与管理所谓为民所治,就是要赋予投资者参与管理的权利,鼓励投资者行使其权利,促使其态度由“理智的冷漠”(Rationally apathetic)转变为“主动的参与”(Active participation).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有赖于投资者对合法权利的积极行使,而投资者权利行使的最强有力的方式就是团结起来集体行动.具体可以仿照消费者保护协会或工会的形式,突破公司内部的局限,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在实践方面,有很多国内外经验可以借鉴:早在1932年英格兰就成立了股东保护协会;1949年英国宣布成立“投资者协会”;1993年我国台湾省设立了“投资人保护基金”,并在1998年设立“证券投资人服务与保护中心”.这类社团性组织一方面可以代表投资者对任何一家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公司进行调查,并出具证监会认可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用报告,另一方面还可以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建议,对国家的立法活动施加一定的影响,促进法律环境更加完善.
(三)为民所享(Fortheinvestors)――为投资者服务所谓为民所享,就是强调社会公平,强调披露信息的通俗性和可理解性,维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历来要求上市公司在作出定期信息披露时使用普通投资者看得懂的语言,并就其完整、充分、准确性作出保证.对于证券业来讲,这种选择意味着更高的道德标准.因为上市公司再也不能以“买方自行小心”(Caveat Emptor)的说法为挡箭牌而推卸责任,而应当遵循“卖方自行小心”(CaveatVendor)的原则披露信息.
二、基于“投资者导向”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构建
(一)投资者导向会计信息披露选择如果将会计信息视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商品,那么它具有相应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生产或消费会计信息的主体,都能(至少期望能)从生产或消费的行为中获取收益.由此将信息披露的参与主体划分为信息提供方和信息需求方.企业作为信息披露者,充当着提供方的角色;而信息需求方则可分为六类:投资者(现有和潜在的)、债权人(现有和潜在的)、政府部门(包括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监管机构)、公司管理者、职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顾客、供应商、咨询机构、社会公众等).由于对信息运用的目的不同,这些信息需求者的需求也多种多样,但正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框架结构》中所写的那样:“因为投资者是企业风险资本的提供者,因此,为了满足他们的需要而提供的会计报表,也能够满足其他需求者的大部分需要”.根据所有权结构,如果投资者能够获得收益,其他信息需求方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保障,因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最为广泛.也就是说,虽然投资者与其他需求方对信息的需求并不尽相同,但他们的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交集,即能够满足投资者需要的会计信息,就能够满足其它需求方的大部分会计信,目、需求.因此,可以选择投资者导向理念,构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出发来看,也应选择投资者导向理念.国际证券委员会(IOSCO,1998)也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在于: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可见投资者保护是IOSCO确定的证券监管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其实质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笔者认为,信息披露应以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为欢心,其次才是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咨询机构与社会公众等的某些特殊信息需求.因此,必须选择并加强投资者导向理念,对现有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
(二)信息披露内容的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完善.非财务信息指不一定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关,但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信息.一般来讲,非财务信息不属于强制披露的内容,但可以激发投资者信心.具体而言,非财务信息包括:经营业绩指标,包括经营活动指标(如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数量、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等)、成本指标(如雇员数量、平均工资、原材料消耗等)、关键经营业务指标(如新产品开发能力、整体创新能力等)、关键资源数量和质量指标(如关键资产平均使用期、自然资源储备量、人力资源结构等);宏观信息,涉及产业政策对公司的影响、经营活动和资产的内容与范围、主要竞争对手及公司经营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等;公司治理信息,主要包括高管的报酬标准及持股情况、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机构收费等情况.非财务信息具有内容多样性、形式灵活性的特点,是财务信息的有效补充,其在信息披露中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2)软信息披露的完善.按照信息的确定性,可把信息分为硬信息和软信息.硬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被历史所证明的各 种信息,软信息则是未来的、不确定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很多是软信息披露问题.由此可以质疑:在资产重组协议签订以前,潜在的、进行中的资产重组是否应该被披露,以及此类的潜在信息是否应该列入应披露的事项.按照现有信息披露规则,仅有签订了意向书或协议的应予以披露,而正在进行中的、很有可能完成的信息则不列入法定的强制披露事项.因此,为了避免软信息成为公司剥夺投资者权益的手段,投资者导向披露制度也应包含软信息的披露.进一步将软信息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软信息.由于前景性的软信息具有较强的确知性和计划性,实现的可能性也较大,因而可以采用强制形式进行披露,如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司发展规划、年度报告中的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进入了实质性接触阶段的资产重组、募集资金投向等.自愿性披露的软信息一般涉及对未来趋势的预计,其可预测性完全建立在现实假设的基础上,一般作为选择性披露事项.企业披露与否主要看其是否有能力做出切实的预测和该信息是否有助于投资者决策,如招股说明等于}5中的盈利预测即属于自愿披露事项.对于软信息的披露一定要谨慎并严格监督,一方面应鼓励上市公司充分披露软信息,使股价更好地反映证券价值,对不实或误导的软信息披露给予制裁;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投资者对善意提供者提出无理的诉讼,以免损伤诚信或善意的发行人披露软信息的积极性.
(三)信息披露格式的完善信息披露格式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小格式准则与大内容准则分开制定.目前,我国信息披露格式准则和内容准则并为一个准则,而英美发达证券市场都是格式与内容准则分开来编制的.把信息披露指引的格式与内容分开界定,更有利于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因此,投资者导向披露制度借鉴发达资本市场经验,主张把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准则分开,采用“小格式准则、大内容准则”的制定模式,在格式准则中以较少的篇幅说明需要披露的项目和顺序,在内容准则中以较多的篇幅详细说明如何编制这些项目,给编制者提供具体指导.对一些能够用较短文字说明编制内容的项目,也可直接在格式准则中予以说明.(2)树立有效披露理念.即突出对重点内容的披露,适当控制年报的项目,删减一些非重点内容,降低信息噪音,重构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逻辑性.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删减一些不重要的细枝末节,如将重要提示及目录,公司基本情况简介里面的一些内容从正文中删除,以附件或附属内容的形式披露;把散落在不同部分的内容归纳重组,从业务发展、公司资产、正常经营之外的诉讼情况、未来目标和策略等几个主要方面对公司基本经营情况进行披露,完整表现公司真实状况;在年度报表中增加披露包括物业等在内的公司所拥有资产的详细情况.
(四)信息披露时点投资者导向披露制度的本质是要消灭从不公平途径获得的信息优势,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要尽力消除任何可能获得信息优势的“合法”途径.因此,有必要对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进行控制,规范信息披露的时间以维护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具体可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及时性与可靠性的权衡.为在总体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必须在及时性和可靠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由(图1)可见,及时性与可靠性二者呈反向变动关系,具有较高可靠性的会计信息需要较多的时间进行生产和传播,而迅速提供的信息往往意味着数据的准确性有所欠缺.图中标示的点A可以看作是及时性与可靠性的平衡状态,应作为确定披露时限的基础.近年来,网络、企业大型ERP系统的使用,极大地缩短了会计信息生产、报告的时间,信息的可靠性也大幅提升,因此,点A向左上方移动,但是否因此而缩短会计信息的披露时限,还需综合考虑公司规模、内控质量、技术手段等因素.二是最大限度减低披露时间的人为选择.观察各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情况,不难发现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选择在3、4月披露年报,而3、4月下旬更成为信息披露的“井喷”时期.这种非随机的选择不排除部分公司利用制度的许可故意推迟或者寻机披露的可能性.此种现象表明现行披露时限较为宽泛,公司有充分的空间进行披露时机选择,这对信息及时性的影响非常严重.因此,投资者导向披露制度的设计应该最大限度的减低人为操控的领域.一方面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另一方面投资者可将披露时间理解为公司向市场传递的信息,据以推断公司的情况,进行投资决策.在信息披露时限的确定上,过早披露与延迟披露都各有利弊,在可靠性有效保证下的及时披露才是最佳选择.
(五)信息披露渠道的完善现阶段信息披露渠道种类已较为丰富,但为了简化申报过程、扩大受益范围,投资者导向披露制度提倡网络信息披露.其优越性体现在:有助于公司与更广泛的信息使用者交流;有助于增强及时性与可验证性;公司可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鉴于网络信息披露的优越性,中国证监会鼓励公司通过自己的网站披露那些已披露在指定媒体卜的信息,但是当前网络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投资者的需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内容方面,尚缺少财务分析意见、公司历史数据、各种会议纪要、与其他公司相关信息的链接等;在形式方面,网络同报纸披露方式类似,缺少自身特色.因此,本文建议:第一,加大对公司网站的技术改造和宣传投入,使自建网站真正成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