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方面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与天虎网站上载MP3被控侵权相关论文范例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该文为互联网方面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与天虎网站上载MP3被控侵权相关论文封面格式,可作为论文格式专业互联网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免费下载教你怎么写互联网及音乐网站及公司方面的优秀学术论文范文。

背景资料

MP3是互联网上最流行的音乐格式,它最早起源于1987年德国一家公司的EU147数字传输计划,它利用MPEGAudioLayer3的技术,以 44.1kHz频率立体声取样的数位音讯加以编码压缩的档案格式,将声音文件用1∶10至1∶12(相当于以128kbps至112kbps的速率传送立体声信号)的压缩率压缩,变成容量较小的音乐文件,使传输和储存更为便捷,使互联网用户在网上试听或下载到个人计算机上更方便,且人耳觉察不出音质的损失.近年来,随着电脑的普及和青年人对新潮的追逐,MP3音乐的风潮不可避免地带动了MP3专用播放装置的出现.一些多媒体设备公司开始生产出存储量大、可以随身携带,专门用于播放从网络上复制音乐的MP3播放器,使MP3走下网络直接走进人们生活的每一块空间,随时方便地聆听网络下载的数字音乐,它与在市场上购买音乐CD盘相比,更为快速、廉价,于是从网上下载音乐成为流行、时尚的做法;然而这一做法却造成音乐制作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音乐制片公司强烈呼吁对网上音乐产权加以保护.

四川某信息产业公司(以下简称“信息产业公司”)未经录音制作人――香港华纳、正东和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三唱片公司”)的授权许可,就在其开办、经营的“天虎”网站(.省略)上免费向公众提供MP3格式歌曲的下载和在线试听服务.对此,这三家香港唱片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依法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并给他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他们遂将该信息产业公司告上法庭.

网站上载歌曲被控侵权

天虎网站是四川某信息产业公司开办和经营的商业网站,它自2001年12月起,未经录音制作权人――香港华纳、正东和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就在其开办、经营的天虎网站上免费向公众提供MP3格式歌曲的下载和在线试听服务,传播三家唱片公司制作的歌曲共计319首.

香港华纳、正东和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发现天虎网站的上述行为后,于2003年1月将信息产业公司告上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三家香港唱片公司认为:信息产业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录音制作者权,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信息产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经营的网站和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1万元.

天虎网站上载MP3被控侵权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互联网的论文范本 大学生适用: 专升本毕业论文、专科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27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资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模板、论文选题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4月中旬,成都中院开庭审理了三唱片公司诉天虎网站经营者的侵权纠纷案,在庭审中,被告对其在天虎网站上上载了这些歌曲并向公众提供免费的MP3格式歌曲下载和在线试听服务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了减轻责任的情节,即在使用相关作品的同时,其在尊重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人利益方面尽到了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如登载了“版权声明”:“本站的音乐档案只作试听用途,请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多谢合作!全部歌曲的所有权均为其歌手及歌手所属的公司拥有.请购买正版的唱片以支持您们的偶像!”此外,原、被告双方对于损失赔偿问题争议激烈,被告认为由于下载和试听是免费的,故未获利,香港三公司的赔偿要求无依据.而三原告则认为被告通过侵权行为,提高了商业网站的点击率和访问量,从而提高了知名度,因此获得了经济利益,故要求被告按照每张专辑10万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加上律师费21万元,共计应赔偿301万元.


本篇论文地址 http://www.sxsky.net/geshi/417847.html

网站赔偿唱片公司37万余元

被告四川某信息产业公司开办经营的天虎网站(.省略)是在国际顶级域名“.COM”下注册的网站,且“.COM”属于商业类用户,故被告的网站是以市场经营和赢利为目的的商业网站;其未经香港三唱片公司的许可,擅自将该三唱片公司拥有录音制作权的319首音乐作品上载其经营的网站,以直接提供下载MP3格式歌曲和在线试听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上述歌曲,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歌曲.所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三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其所作出的版权声明不能认为是其在尊重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人利益方面尽到了注意义务,也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其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法院认为,被告虽未直接从其侵权行为中获取违法所得,但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人是否获利为必要条件,故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由于原告香港三唱片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及自己的实际损失,法院因此决定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开始时间、侵权范围等事实因素后,决定给予原告每张专辑1万元的赔偿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从而判决被告停止提供上述319首歌曲的下载和试听的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共计3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如何撰写互联网本科论文
播放:30944次 评论:4717人

解决网络音乐侵权仅靠《著作权法》是不够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专指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已日渐增多,而网上音乐侵权的问题更是值得关注的焦点,因为一部音乐作品上包含着多种著作权,既有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又有表演者权,还有录音制作者权等权利,而目前很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擅自传播他人音乐作品的现象比比皆是.

但本案法官认为,侵权者除了利益驱动等显而易见的主观因素而侵权外,客观上也确实存在难以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作品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录音制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缺乏成熟的交易场所和中介组织的沟通,换句话说,即著作权的管理存在很大问题.就音乐作品而言,当其被以不同方式使用时,录音制作权人有时就因难以获悉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有关信息,而得不到权利保障;而另一方面,使用人即使愿意合法地取得使用权,但要找到遍布全国甚至全球的录音制作权人,也是极不现实的.

1992年,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但依目前的情况看,该协会仅有2500余名会员,其管理的音乐作品数量也很有限,这已经远远无法满足一些音乐网站或其他使用人的需要,因此,如何尽快建设好我国的音乐作品管理机构已经成了抵制侵权行为的现实需求了.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