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合同法论文范文,关于合同法方面硕士学位论文,关于快递纠纷,怎样维权相关毕业论文范文。适合合同法及快递及快件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合同法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目前,快递市场已呈日益火爆之势.人们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诸多烦恼:货物发出很久,却一直没有收到,最后说是丢了;虽然包裹装得很小心,但还是被毁损;快递成了“慢递”.如果遭遇这些问题,该怎样维权呢?以下案例可能会给您一些启示.
一、纠纷的类型及责任的承担
1.快递成“慢递”,未按规定的期限送达,理应赔偿损失.
案例:2011年2月5日,王某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了一批货物.本来两地相距不到250公里,3天内完全可以到达,可是客户等了15天仍没收到货物.为此,王某因延期10天交货,而被迫赔偿客户1万元违约金.后经核查,是快递公司员工不负责任,造成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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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鉴于快递公司在15天内仍未能将货物交至客户手中,王某也就可以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
2.货物毁损、丢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对货物毁损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少报多收,应当退款.
案例:2011年12月5日,在深圳出差的李某,通过当地一家快递公司托运货物到安徽省明光市.双方约定货到付钱,快递服务费用为50元.可是3天后李某到明光提货时,却被收费250元,原来,李某的货物在运往明光的途中,经过合肥等地中转,需收多项中转费用.为讨说法,李某诉请法院要求快递公司退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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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快递公司在需要中转的情况下,隐瞒不能直达事实及真实价格,致使李某不能获得真实报价、无法正确选择、支付多余费用.法院据此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4.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如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快递递送合同》中规定:“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若因代收发生消费者实际未收到货,快递公司理应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故无论消费者当时是否认可,该约定均属无效.
5.“保价”未尽告知义务,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快递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自身所能承担及所应承担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考虑,如一般快件运单都会注明“寄件人须保证每票托寄物价值不高于20000元(不同快递公司的限定金额不一样)”,“托寄时快递员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并注明寄件人可对价值较高的物品“声明保价”.虽然在快递单背面印有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往往在接收该贵重快递业务时,没有提醒消费者可以保价,更未将快递保价条款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和解释,未充分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若快件丢失,快递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二、避免快递纠纷的方法
1.要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
2.要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或《运输合同》、《委托合同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