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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铁道部最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新规定要求,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如果乘客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但是购买了动车票的旅客却不受此限制,还可以办理改签手续换乘其他车次.该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在权利义务方面地位不对等,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威胁到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以及受尊重的权力,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质疑的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精神提出了挑战.
关 键 词 :权利义务对等;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社会责任
铁路关系国计民生,每一次有关铁路运输的新规定都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铁道部的新修订是否能够惠及大众并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达到实质公平的效果,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那铁路客运新规定到底侵害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哪些精神呢?
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在强大的有“铁老大”之称的铁道部和旅客之间,作为消费者的旅客更显力量微弱.
作为消费者的旅客之所以处于弱势地位,首先是铁道部垄断了铁路运输行业,使消费者别无选择,要享受到其提供的服务,只能服从于铁道部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从每年春运期间其不顾民众的声讨而毅然涨价可见其威力之大;更可从其颁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却不经社会听证而违背民主决策自行修改可窥见之.其次,现代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或是其他条件.而铁道部所具有的垄断性和强势话语权使之不断的增强其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消费者通常是选择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
2.公平交易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权,即交易前的消费关系的建立是公平的,在铁道部的新规定里面却是单方面宣布消费者没有赶上那个本次列车就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