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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增值税法规定的变化,应改变大中专学校会计教材中关于存货盘亏增值税的传统会计处理方法.应查明存货盘亏或毁损原因,结合增值税法对此的规定作出会计处理.
【关 键 词】存货盘亏增值税影响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算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G7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4)7-0245-02
为保证财产安全及账实相符,企业应当在一定时期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盘点,检查账簿记录数额是否与实际相符.清查的结果,一是账实相符,二是实存数大于账存数即盘盈,三是实存数小于账存数即盘亏三种情况.前两种情况对增值税不产生影响,第三种情况对增值税将产生影响.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又怎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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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企业存货盘亏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在以往的大中专学校会计教材中,对企业存货的盘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会计科目,贷记“存货”类会计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科目.
从以往的会计处理可看出,无论原因导致存货的盘亏或毁损,只要在此之前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了抵扣的,一律从进项税额转出,不予抵扣.这一会计处理,符合当时增值税法的规定.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增值税法,上述会计处理就不适宜了,应按新增值税法的规定,修改上述会计处理.
对企业存货的盘亏或毁损,在企业有一套审批程序,需经领导批准才能进行有关资产的报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因此,在批准处理之前,财务上只是如实反映企业存减少,将账面余额调整到与实存数相符,其已计入进项税额扣抵了的增值税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查明存货盘亏或毁损原因,看增值税法对此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写增值税论文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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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
(2)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上述增值税法规定可知,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存货的损失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是可以抵扣的,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基于此,对企业存货的盘亏或毁损,批准处理之前的会计处理应如实反映存货减少,仅将其账面余额调整到与实际相符,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作会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会计科目,贷记“存货”类会计科目.批准后的会计处理,要根据存货盘亏损毁的原因,结合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分别处理:
如果是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正常”损失,此种情况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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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管理不善导致存货“非正常”损失,此种情况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会计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科目.
如果是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的存货损失,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责任人既要赔偿存货的价值,又要赔偿增值税款.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责任人”会计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会计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科目.
如此会计处理,改变了大中专学校会计教材中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非常符合增值税法规定和企业的实际.
二、关于存货盘亏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计算问题
前面阐述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额是否转出,及其会计处理,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金额应怎样计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可知:一是看盘亏损毁的是什么货物,企业中涉及到增值税的货物有外购的原材料、周转材料和外购免税农产品,有自制的半成品和产品,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二是看该货物的成本构成,是指已抵扣了进项税额的买价和运输费用.因不同的货物及其不同的成本构成不同,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不同.
1、如果是没有运输费用的外购工业品盘亏或损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等于盘亏存货成本×增值税适用税率
2、如果是没有运输费用的外购免税农产品盘亏或损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等于盘亏存货成本÷(1-13%)×13%
3、如果是外购货物成本中有已抵扣过的运输费,应将货物买价与运输费分解开,分别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货物买价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按上述两种种情况进行计算.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应分别情况进行计算:
如果是铁路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等于运输费用÷(1-7%)×7%
如果是公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等于运输费用×11%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将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原材料成本分离出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产成品(半成品)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等于产成品(半成品)损失金额×物耗率×综合扣除率
其中:
物耗率等于(产成品成本-人工费-折旧费)÷产成品成本×100%
综合扣除率等于(∑原材料成本×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原材料成本×100%
5、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机器设备,已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增值税适用税率
参考文献:
[1]2009《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200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
[3]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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